一、概念
婚恋类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恋爱、结婚的名义与被害人进行接触,让被害人陷于发展婚恋关系的错误认识,然后再以借款应急、投资理财、索要礼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实现目的后以分手、离婚或失联等方式为由拒绝返还财物。
二、婚恋型诈骗犯罪的类型
1.线上型诈骗。
比如甲女和乙男在网上认识,乙男谎称自己是一名军人,经过一段时间后甲女与乙男发展成网恋关系。一段时间后,乙男谎称某个投资平台具有高额利息回报,稳赚不赔,并将投资平台软件发送给甲女,甲女充值了100万进去,后面发现自己无法提现,这个时候甲女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线下型诈骗
(2020)沪01刑终17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活中认识被害人马某后,谎称其已离异、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在上海石化工作、给德国老板开车等,并伪造了结婚证和离婚证,以此获取被害人马某的信任。 而在与马某交往不久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为母治病,足见本案并非普通的因婚恋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而是被告人陈某某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搭识被害人马某之初就已有诈骗动机。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为诈骗罪。
三、辩护要点归纳整理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只是单纯的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虽然虚构借款理由,但是行为人已全部归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在考虑“虚构事实借款型诈骗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2.诈骗金额的扣除-主要针对线下型诈骗
2.1特殊意义的转账。出于维持婚恋关系的原因,被害人会主动向行为人以特定意义的金额进行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此种特殊意义的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但是也有部分法院支持了此观点。因此,可以作为一个辩护要点进行分析。
2.2共同消费支出扣除。被害人在为共同生活消费进行支出时,其本人因共同使用并没有造成自身的损失,应当从诈骗金额中将该部分款项进行扣除。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不支持此观点。
2.3存在真实的理由的金额应当扣除。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双方多笔金钱来往中,也存在行为人系基于真实的原因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此时,由于行为人没有虚构理由,被害人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该部分金额应当扣除。虽然也有法院不支持此观点,但是依然可以作为一个辩护要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3.其他辩护要点
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坦白、立功等
四、其他重要问题-隐瞒已婚身份,虚构借款事由是否成立诈骗罪?
案例:李女士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郑先生交往,以投资生意为由向郑先生借款10万元,其实10万元用于自己个人消费,两人交往期间李女士见过郑先生的家人,并和前夫离婚,也为郑先生堕胎过一次。后面郑先生发现李女士之前已婚,瞬间觉得自己遭受了欺骗,遂报警。
法律分析:笔者认为,生活上的诈骗不等于刑法上的诈骗,虽然李女士隐瞒了自己婚姻的事实,虚构了借款事由,但郑先生因为喜欢李女士才自愿给李女士钱财。如果李女士处于未婚状态,两人也许就已经步入婚姻状态,此时诈骗无从谈起,李女士就算是虚构其他借款事由,郑先生也会不闻不问。李女士最多是道德层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可谴责性,与诈骗罪无关。
五、法律建议
1.从被害人角度而言,要警惕“完美人设”的陷阱,在未核实他人的真实身份之前,不要进行大额转账。在发现自己被骗以后要及时报案,增加财产拿回来的概率。
2.从实施“欺骗”行为人的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有诚意与他人交往,但“隐瞒已婚身份,虚构借款事由”的行为终究是不道德的。一旦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也存在立案的可能。若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即使法院最终不认定为诈骗,但是被判决无罪之前牢狱之灾难再所难免。因此,遇到此问题要开诚布公的与对方交流,否则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留下的是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