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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支付方式灵活多样,男女恋爱期间的花销、转账也是金额不菲,多变出新。然而当时只道恋爱好,分手后又后悔觉得恋爱时大笔支出换不回好结局,于是双方对簿公堂,屡见不鲜。
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销、转账,哪些可以能够主张返还?哪些又追不回来呢?
关键还是取决于转账的性质、金额大小,是有借贷合意还是赠与?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不能追回的情况
1、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转账
恋爱期间每逢节假日、生日,男女双方通常会发送诸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微信红包或转账,通常视为男女双方爱意的表达,属于一般赠与,一旦完成便不可撤销,也无法追回。
2、情侣间日常消费性支出
诸如共同吃饭、看电影、旅游,甚至还包括主动代付外卖等,这些都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需要而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难以主张返还或追回。
3、明确自愿表示赠与且已履行完成
如有明确表示“不用还了”或者分手后明确放弃追讨(比如微信留言“之前的花销转账就当是礼物了”),则视为放弃追讨权利,无法再要求返还。
二、能追回的情况
1、大额转账且明确为借款的
男女双方在转账时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比如聊天过程中有“接你”、“先用急,等我有钱再还给你”等字样,或者微信转账明确备注为借款的,均可形成借贷合意,即便没有借条或者欠条,也成立借贷关系。男女方可凭借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
2、附条件赠与
除了一般赠与外,还存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形。诸如转账或赠与贵重礼物(彩礼、金银首饰、车辆、房产等)是以结婚为目的,最能明确判断的就是备注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和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可以转账返还。
3、大额支出且没有赠与意思表示
超出正常恋爱消费范畴的大额转账(如转账数十万元用于购车、还贷等),若无明确赠与意图,法院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支持部分返还。 这里还需要与情侣间日常消费性支出作出区分,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收入水平、是否超出经济承受能力来辨别,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综上而言,恋爱期间的花销、转账能否追回,还得看花销、转账的性质、金额大小等因素来判断。当然,恋爱本就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关键是理智与理性,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声明:本文旨在积累记录代理案件过程中的办案经验,欢迎讨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