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示爱型赠与交付后原则上不予返还
这是恋爱期间最常见的财物往来类型,法律上认定为一般性无偿赠与,一旦完成财产交付,赠与行为即生效,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具体包括:520元、1314元、999元等带有特殊爱意含义的转账,节日、生日期间的小额红包,价值不大的衣物、饰品等礼品,恋爱期间符合双方日常消费水平的共同支出,以及为对方支付的小额医药费等,均属于此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经完成交付的,无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大额赠与,未缔结婚姻可要求返还
对于远超日常消费能力的大额财物往来,法律上会认定为默示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最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意味着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财物。
具体包括:数万元的大额整数转账、购房款、购车款、房屋装修款等,以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均属于此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恋爱期间的借贷往来,有明确借贷合意即可全额主张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本质上是借款,那么该笔款项与双方的感情状态无关,即便双方分手,出借方也有权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主张款项为借款的一方,需要提供借条、欠条、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了借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重要提醒: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大概率会按照赠与处理,无法支持返还诉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本是基于真诚与信任的情感相处,期间的财物往来应量力而行、心意为先。小额财物馈赠是情感的自然流露,分手后不应过度计较;大额财物往来,建议双方明确款项性质,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论恋爱关系是否存续,双方均应秉持理性与诚信,既尊重法律规定,也珍惜过往情谊,避免因财物纠纷耗尽情感、耗费精力,秉持情理与法理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分手后的各项事宜。
原文:郑州经开自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