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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与她恋爱致其怀孕引产,法院判赔!过错比例这样定

  • 2026-10-11 23:15:15
已婚男与她恋爱致其怀孕引产,法院判赔!过错比例这样定
已婚男与她恋爱致其怀孕引产,法院判赔!过错比例这样定

生活中,以恋爱为名的交往背后,可能藏着不为人知的隐情。我们来看看一起审结健康权纠纷案件((2018)川0116民初12524号),一名男子在已婚状态下与他人恋爱,致对方怀孕后引产,最终因自身过错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女方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回顾

这场纠纷的起因,是谢某某与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而彼时谢某某仍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交往过程中唐某某怀孕,后续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唐某某无奈之下选择引产手术,不仅花费了医疗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诸多费用,身体和精神也遭受了双重打击。多次沟通赔偿无果后,唐某某将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余万元,同时承担公证费、鉴定费和诉讼费。面对起诉,谢某某辩称,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且自己并未隐瞒已婚状态,双方交往有悖公序良俗,唐某某身体受损双方均无过错,应按公平原则各担 50% 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唐某某自相识初期便知晓谢某某尚未离婚的事实,却仍继续与其发展恋爱关系;而谢某某在已婚情况下,与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致其怀孕,最终让唐某某被迫终止妊娠。

法院认为,谢某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致使唐某某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实际损害,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谢某某已婚仍与其发展关系,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行为,法院酌情认定谢某某承担 70% 的责任,唐某某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算了各项损失:对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公证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结合其收入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核减了其主张的误工费;酌情支持了部分营养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同时,考虑到唐某某因引产遭受的精神伤害,法院酌情判决谢某某赔偿其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某赔偿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合计 11966.26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

温馨提醒

恋爱交往需秉持真诚原则,已婚者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否则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恋爱中的双方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对方的婚姻状况、交往诚意等进行合理甄别,避免因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身体、精神和财产的多重损失,若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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