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唐某某自相识初期便知晓谢某某尚未离婚的事实,却仍继续与其发展恋爱关系;而谢某某在已婚情况下,与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致其怀孕,最终让唐某某被迫终止妊娠。
法院认为,谢某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致使唐某某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实际损害,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谢某某已婚仍与其发展关系,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行为,法院酌情认定谢某某承担 70% 的责任,唐某某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算了各项损失:对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公证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结合其收入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核减了其主张的误工费;酌情支持了部分营养费,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同时,考虑到唐某某因引产遭受的精神伤害,法院酌情判决谢某某赔偿其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某赔偿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合计 11966.26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