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侵权规则中,单纯的财产损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宠物属于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明确突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丢弃、虐待宠物,导致宠物灭失或严重受伤,给所有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案涉宠物犬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受损,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1000 元,体现了司法对宠物承载的情感价值的认可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