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袁海龙律师代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清晰界定了婚恋中赠与财物的法律规则,今天结合案件为大家普法,聊聊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分手后哪些能要回、哪些需自负,尤其是涉及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法律到底怎么判。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相识后发展恋爱关系,原告基于结婚目的为被告购置手机、衣物,垫付医疗费并多次转账,累计支出24694元,双方还签订了《赠送协议》约定分手互不追究。后被告断绝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却发现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时,仍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案涉《赠送协议》因维系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结合双方过错,酌定被告折价返还原告11857元,驳回原告的利息主张。
这起案件的判决,实则明确了恋爱赠与的3个核心法律要点,每个人都该了解: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同居,双方的赠与协议虽约定“自愿付出、分手不追究”,但因协议基础是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伦理,因此协议自始无效,被告不能以此拒绝返还财物。
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赠与行为依附于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赠与均可能被认定无效,受赠人取得的财产需依法返还。
民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并非“一刀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各方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本案中,被告隐瞒婚姻状况接受赠与,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在追求过程中未核实对方婚姻状况,仍持续大额支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全额返还,而是酌定被告返还60%的折价款项,同时因原告自身有过错,驳回了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
恋爱中购置的衣物、手机、首饰等实物,若已被使用、损耗,不便原物返还的,法院会结合物品使用情况、折旧程度确定现有市场价值,按折价金额核算返还数额。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购买的1233元衣物折价为500元、6199元手机折价为2000元,再结合过错比例计算最终返还金额,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见裁判规则。
1. 大额赠与留凭证:基于结婚目的的大额转账、购房购车、贵重物品赠与,务必保留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注明款项用途,若后续关系破裂,可作为附条件赠与的维权依据;
2. 核实对方婚姻状况:交往中若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务必核实对方婚姻状态,避免因婚外不正当关系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自身权益受损;
3.小额赠与一般不予返还: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日常餐饮、节日小礼物,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通常无需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此类诉求;
4. 签订赠与协议需合法:书面赠与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否则即便签字,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爱情需要真诚,财产往来更需理性。婚恋中的财物赠与,不仅要遵循道德准则,更要守住法律边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感情落幕时,又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图文: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
编审:方虞龙
终审:孙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