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樊律师的抗辩意见及提交的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案涉 23 笔款项均发生于原、被告恋爱期间,部分转账金额具有明显情感表达含义,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交往事实,足以认定款项为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款项并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当事人王某无需返还任何款项,案件取得全额胜诉。
樊律师提醒:恋爱转账需分清,遇诉维权要及时
本案是恋爱期间款项性质认定的典型胜诉案例,司法实践中,仅凭转账记录并不必然认定为借贷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中定樊律师在此提醒:
1. 恋爱期间转账,如无书面或明确口头约定为借款,带有 “520”“1314” 等特殊金额、节日红包、日常小额花销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2. 若实际为借款,务必签订借条、欠条,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意思、还款期限,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3. 分手后被起诉要求返还恋爱转账,切勿消极应诉,应及时整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交往凭证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情、精准抗辩;
4. 遇到类似财产纠纷,专业律师可通过证据细节与法律适用,有效区分赠与与借款,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