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传递调解工作的温度与力量,“赣州政法”微信公众号开设“有纠纷 来调解”专栏。今天,刊发“有纠纷 来调解”第十九期,讲述安远县综治中心、定南县司法局、大余县池江镇综治中心的调解故事。
因婚恋介绍费引发纠纷!
综治中心介入...
时间:2026年3月
地点:安远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简称安远县综治中心)

事件概要
2026年3月,安远县综治中心“安和家驿站”婚恋纠纷调解团队跨省联动,成功化解一起涉及赣粤两省的婚恋介绍费纠纷,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化解过程
2025年7月9日,安远县高云山乡青年小林(化名)经广东媒人、安远本地媒人联合介绍,与广东女子小兰(化名)相识,双方当场商定彩礼及介绍费,小林当日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其中包含女方彩礼和两省媒人介绍费、红包。两人婚后不久,便因性格不合,女方出走,小林随即提出退婚。退婚后,女方退还彩礼,但两省媒人应退还的介绍费问题却引发争议。多次索要无果后,小林选择报警,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先后两次上门调解,却因纠纷跨两省、责任划分复杂等,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2026年3月4日,安远县综治中心获悉情况后,立即指派 “安和家驿站”婚恋纠纷调解团队介入处置。调解团队首先全面梳理纠纷脉络,精准查明费用去向与争议焦点。
为打破地域壁垒,调解团队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与广东媒人取得联系,开启跨省沟通协调工作,通过连续多日的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反复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商议调解方案,逐步打消媒人的抵触情绪。3月8日,广东媒人同意退还介绍费。
在成功协调广东媒人后,3月10日,调解团队组织安远媒人开展现场调解,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向其逐一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介收费的相关规定,着重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结合案件实际分析其应承担的责任。经过多轮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定南司法
用情用心化解赔偿纠纷
时间:2026年3月
地点:定南县司法局

事件概要
“司法为民,排忧解难。”2026年3月,当事人家属把一面锦旗送到定南县司法局。2025年12月,当事人受丙方委托在甲方作业时发生意外,后续赔偿协商中,三方各执一词、矛盾升级。定南县司法局介入调解,经十余次沟通协商,争议各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化解过程
2025年12月,当事人受丙方委托在甲方处作业时发生意外事件。在赔偿协商中,当事人方与甲方、丙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矛盾不断升级。眼看春节将至,当事人方因纠纷未决满心郁结,涉事各方也因争议陷入僵持,存在涉稳风险。
定南县司法局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介入,秉持“以人为本、依法调解、情理兼顾”的原则,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解工作。
调解之初,当事人情绪不稳定,调解员先耐心陪伴、细心安抚,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与心声,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温度。待当事人情绪稍有平复,调解员又多次组织甲方、丙方及相关责任人开展座谈,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与各方沟通交流。调解员向各方细致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分析各方的责任划分,厘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对应的法律依据,让各方对自身权利义务有清晰的认知。
为了让当事人能安心过年,调解员们针对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这两大争议焦点,反复与各方沟通协调。一方面,向甲方、丙方阐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正视问题、主动担当,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经过十余次的沟通协商,终于换来了各方的理解与认同。在春节前一天,争议各方放下分歧、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多元调解力量
化解果农纠纷
时间:2026年1月

事件概要
2026年1月,大余县池江镇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脐橙采果订金退还问题引发的纠纷。
化解过程
脐橙果农刘某某与某果业公司签订合同收购脐橙,后因天气及市场变化影响采果,果业公司要求退还订金,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激化。
2026年1月28日,在掌握到基本情况后,池江镇政法干部及时入户核实,发现协议存在未明确采摘期限、未盖章等瑕疵,引导双方至镇综治中心调解。
1月29日,池江镇综治中心快速受理并组织专项调解。同时,充分发挥“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优势,联合司法、法律顾问、镇村干部等协同发力,从法律依据、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多个角度展进行沟通,经两个多小时协商,双方就退还订金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以和为贵”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面对纷争
我们可以选择坐下来沟通
协商解决
别让矛盾越积越深
大家一起努力
让生活
少点争执
多点和谐
根据《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