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亲密行为,有时会带来意料之外的后果——怀孕。当感情无法走向婚姻,女方选择终止妊娠,身心俱损。这种情况下,她能要求男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费吗?
有人说:“这是他造成的,他当然要负责。”
也有人说:“自愿发生关系,后果就该自己承担。”
法律到底支持哪一方?今天,我们通过浙江省法院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2020)浙01民终9219号),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把这件事讲清楚。
闵某(女)和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闵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黎某。
2020年3月,闵某住院接受中期人工流产术,出院诊断为流产后过度出血。手术后,两人分手。随后,闵某将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面对前女友的起诉,黎某觉得很冤枉:“我们正常恋爱,都是自愿的,凭什么要我赔钱?”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判决保持了高度一致。
一审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的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怀孕并流产、最终分手,是双方原因所致,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法律上的过错。鉴于黎某自愿补偿闵某500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驳回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进一步阐明: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需要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中,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虽不被社会倡导,但未被法律禁止。黎某不存在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结论:闵某要求黎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结果,可能让很多人觉得“不近人情”。但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裁判逻辑是清晰且严谨的。
1. 自愿行为,自己负责
法律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同时也应当预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既然选择了“自愿”,就要承担可能的风险,包括意外怀孕。
2. 侵权责任的“门槛”没达到
要构成侵权,必须证明男方有“过错”——比如强迫、欺骗、隐瞒已婚事实等。
如果男方隐瞒已婚: 构成侵权,需要赔偿。(参考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2868 号民事判决书。男方隐瞒已婚致女方怀孕流产,被判赔偿8万余元)
如果男方有强迫行为: 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上也要赔偿。
如果正常恋爱: 法律上很难认定男方有过错。
3. 法院不是“和稀泥”
本案中,法院明确拒绝了“只要有损害就有人赔”的想法。恋爱中的风险,不能简单地转嫁给另一方。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赔与不赔”的边界,我们对比两个真实判例:
本案:正常恋爱,自愿发生关系,女方怀孕流产。法院判决:男方无过错,不赔(自愿补偿除外)。
深圳谌某案(参见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2868 号民事判决书):男方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女方交往并致其怀孕流产。后女方因此出现情绪和精神方面的种种不良症状,就医后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法院判决:男方侵犯人格权,判赔8.2万余元。
厦门王某案(参见(2016) 闽 0203 民初17204 号民事判决书):女方流产后,男方否认女方怀孕与其有关,且不配合对流产后的胚胎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结合双方发生性关系时间及男方拒绝鉴定,推定男方与流产有关,承担70%赔偿责任。
从法律回到现实,这个案例给所有恋爱中的女性提了个醒:
1.认清“自愿”的分量: 法律尊重你的选择,但也要求你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在亲密关系中,保护自己的身体永远是第一位的。
2. 做好防护措施: 意外怀孕对女性身心的伤害远大于男性。主动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是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
3. 警惕“过错”情形: 如果对方存在隐瞒婚史、欺骗感情、强迫行为等情况,请务必保留证据(聊天记录、录音等)。这些证据是未来维权的关键。
4. 理性看待“补偿”: 如果双方正常恋爱分手,男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可以接受。但如果想通过诉讼“讨说法”,要做好法律可能不支持的心理准备。
爱情是感性的,但法律的归法律,感情的归感情。
本案的判决,不是对女性痛苦的漠视,而是对“成年人自担风险”这一法律原则的坚守。它告诉我们:在享有恋爱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自由背后的责任。
转发提醒身边的姐妹:爱别人之前,先学会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