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先生与季女士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两人之间有不少经济往来。据男方樊某陈述,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女方季某转账共计69000元,而季某仅向他转账8000元。两人分手后,樊某认为这61000元的差额属于季某向他的借款,遂一纸诉状将季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61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然而,季某的答辩却给出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季某称,双方之间曾存在一笔10万元的现金借款,这笔钱是她借给樊某的。而恋爱期间樊某向她转账的69000元,实际上是樊某向她偿还这笔10万元借款的部分款项。也就是说,按照季某的说法,她非但不欠樊某钱,反而是樊某尚欠她3万余元未还。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季某向法庭提交了一段关键的微信语音证据。这段语音是樊某在双方沟通时发送的,语音中樊某用方言说了一句话:“我还给了你60000元”。
问题就出在这个“还”字上。在中文里,“还”是一个多音字,读“huán”时,意为归还、偿还;读“hái”时,则表示仍旧、依然。在樊某的方言中,这两个读音极为相近,难以准确分辨。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季某认为樊某说的是“我还(huán)给了你60000元”,这恰恰印证了她关于樊某向她借款10万元并已还款6万元的说法;而樊某则坚持自己说的是“我还(hái)给了你60000元”,意思是说自己除了此前转的账之外,还另外又给了对方6万元,试图以此证明自己转款金额远超对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季某提交的这段微信语音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其关于双方存在10万元现金借款的主张,但这段语音已经足以使法官对樊某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樊某作为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樊某虽然提交了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他向季某支付了69000元,但他未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在转账时达成了借款合意的证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区分这69000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共同消费支出,或是其他性质的经济往来。
因此,法院认定樊某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很典型。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聊聊这起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的转账通常可能被认定为以下几种性质:
借款: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比如出具了借条,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说了“这钱是借给你的,以后要还”,那么这笔钱就属于民间借贷,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赠与:如果转账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比如“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或者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通常被认定为赠与。一旦完成交付,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分手后一般无法要求返还。但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贵重财物,比如彩礼、大额首饰、房产等,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可以要求返还。
共同消费: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的开销,比如一起吃饭、旅游、租房等费用,属于共同消费,即使由一方支付,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二、“谁主张,谁举证”在借贷案件中的运用
本案中,法院驳回樊某诉讼请求的核心原因在于“举证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当樊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后,举证责任暂时转移到了季某这边。而季某提供了微信语音这一证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她的主张,但已经让法官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了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再次回到樊某身上,他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他没有,所以败诉。
三、给读者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引发纠纷,我给大家以下几点实实在在的建议:
1. 大额转账,明确性质。 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建议双方在转账时通过文字信息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就备注“借款”,并在聊天记录中说清楚“这笔钱是借给你的”;如果是赠与,且附带了条件(比如以结婚为目的),也最好有所体现。不要觉得“谈钱伤感情”,真正稳固的感情经得起明确沟通,而模糊不清才是日后纠纷的根源。
2. 保留证据,形成链条。 除了转账记录,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都是证明借贷合意的关键证据。要注意,录音证据应当是在沟通中自然形成的,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同时,尽量使用文字沟通,避免单纯使用语音,因为语音中的方言、多音字等问题都可能产生歧义。
3. 特殊金额,谨慎处理。 “520”“1314”这类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借款。如果你确实是在出借款项,建议避开这些金额,转账整数金额并明确备注“借款”。
4. 分手后,及时结算。 如果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较多,分手时最好进行一次对账结算。双方可以坐下来,把账目理清楚,达成一致后签署一份书面的结算协议或欠条,明确最终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这样既能避免后续纠纷,也能给这段关系一个体面的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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