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示爱、热恋、订婚三阶段梳理恋爱财物纠纷判例。示爱阶段,小额爱意赠与不返还;对方明确拒恋仍收大额财物或贵重礼品,需返还。热恋期间,日常转账、互赠礼物属自愿赠与,原则不返还,无借贷合意难认定借款。求婚订婚阶段,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与彩礼,未成婚的,法院按附条件赠与或婚约财产规定,判决酌情返还。

一、案例导读
(一)示爱阶段花费
1.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2民初6133号|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网络相识,双方互通微信,原告以王某乙名义与被告联系。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19314元。
争议焦点:赠与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一审认为与判决:原告在赠与被告财物时处于追求被告的状态,其赠与的第一笔款项为1314元,具有特殊含义,明显是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与,后在20分钟内又连续转款,亦是通过转款的方式表达爱慕和追求的诚意。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4)甘0422民初2787号|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事实:原告自2023年5月起为追求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38700元,被告虽有对象且多次拒绝原告示好,但未退回部分款项。
争议焦点: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赠与款项是否构成有效的赠与合同,以及被告是否应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认为与判决:1.原告无论何时以何种名义,坚持继续向被告多次转账的行为,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仍属于追求被告的行为方式,仍包含向被告示好的意思和目的,被告作为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具有完全的辨识能力,对其收款或者拒收退款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应当自始至终知晓原告的真实用意;2.被告自始拒绝了原告的追求,便至终丧失了获得原告以恋爱为目的赠与财产的合理性,其无法律依据而获得财产,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且一方获得财产与另一方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被告既然通过言语或拒收转账的行为明确拒绝与原告成为恋人,就不应当多次接受原告以恋爱为真实目的赠与的大额财产,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多次转账,超出了当地正常普通朋友之间单方的、无条件赠与的范畴和日常交往的限度,被告接受转账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其获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5000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25)桂0721民初5271号|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原告杨某诉被告曹某返还苹果16Promax手机纠纷。原告主张手机为借用物,应返还并赔偿占用损失;被告辩称手机为赠与物,所有权已转移,无返还义务。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借用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
一审认为与判决:1.原告将苹果16Promax交给被告使用,未要求被告支付对价,也未约定手机需要返还原告,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手机,故本案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应为赠与合同关系。2.原告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对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期待,是原告赠与案涉手机给被告的目的,故原告赠送手机的行为应系附条件的赠与。3.被告在双方的聊天过程中,虽然明白原告的心意,但并没有对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的事宜直接回应原告,并且接受了原告赠送的案涉手机并索要其他贵重礼物,该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普通朋友日常交往的情谊。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赠与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被告曹某将案涉苹果16Promax(规格型号:MYTN3CH/A)手机返还给原告杨某。
(二)热恋阶段花费
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844号|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2023年12月左右网上相识,2024年3月左右相恋,2024年8月左右分手。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43,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在意思表示欠缺或意思表示错误情况下向被告转账
一审认为与判决:原告主张的4.3万并非一笔,而是在双方恋爱期间时间跨度有一个半月左右时间的几笔转账,且该些转账系经被告认可的原告主动转给被告的钱款,根据社会常理,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因各种事由进行日常转账、互有赠与,实属正常;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的转账系欠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错误。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7民初18588号|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原被告自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系情侣关系,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73,655元,原告自愿扣减特殊含义的两笔520元,故共计转账为72,615元。
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审认为与判决:出借人除了要证明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两者均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原告无法提供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之书面依据,而被告杨某甲则抗辩称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双方之间的转账系恋爱及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被告父母的转账则为知道原告对外网贷之后代为偿还网贷的帮助行为,故原告应对被告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予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并无法明确得知被告与原告就原告现主张的金额达成了借贷的合意,而根据录音可知被告亦未对原告提出的借款金额进行明确的认可。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4民初2044号|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双方于2024年5月14日通过小红书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赠送大量现金及物品,累计金额超过6万元。双方于2024年7月19日分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及礼物价值。
争议焦点:赠与合同的性质及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一审认为与判决:1.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赠送的合理的礼物或是消费支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要求返还。2.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向被告赠送包、手机、项链、手链等物品,进行特定金额的转账、发红包以及购买衣物、化妆用品等日常生活物品,应系为培养感情、爱意表达的一般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理应对该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订婚阶段花费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10777号|赠与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9099号
案件事实:邓李双方恋爱三年,最后一年期间邓某向李某转账共计771457元,邓某主张转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目的未达成应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邓某将案涉728,364元款项给予李某,是否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案涉赠与是否可撤销。
一审认为与判决:1.即使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提及结婚的内容,亦难以认定双方曾就李某接受赠与以履行与邓某结婚之义务为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2.邓某曾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李某,因该部分未被支持而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认为邓某主观认定案涉款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与判决:1.被上诉人是以缔结婚姻为由尝试说服上诉人持续向其给付款项,上诉人亦是抱有与被上诉人结婚的期待而愿意向上诉人持续给付多笔款项,从而为上诉人偿还房屋贷款、偿还借款等,且总额巨大,亦可印证是为了在未来能够共同生活而由上诉人自愿向被上诉人提供经济扶持,综合前述因素,足以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往来系以结婚为目的。2.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未结婚构成赠与之附解除条件,在双方当事人未能结婚时,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款。3.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可予返还之内容,鉴于缔结婚姻这一特殊目的,对男女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达时可予以返还,故结婚应作为赠与合同的所附条件。
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550,000元
2.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5)浙0881民初1963号|婚约财产纠纷
案件事实:双方于2020年10月通过婚介认识,2022年7月订婚,2022年10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初分手。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及相关款物,被告则否认部分款项及返还义务。
争议焦点: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彩礼数额及返还问题;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其他款项、物品性质及返还问题
一审认为与判决:因未登记结婚,彩礼应酌情返还。其他款项中,红包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改口红包2000元予以确认但不认定为婚约财产。金手镯和钻石戒指因价值较高且与婚约目的相关,参照彩礼性质酌情返还,折价返还合理。婚宴费用双方各自承担,礼金互收,不予扣除。嫁妆及其他费用已综合考虑。
综合双方情况及善良风俗,酌情判决被告返还16万元。

二、给付财物行为性质认定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构成要件要求: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笔者在本文只简单列明两个不当得利案例,一个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2024)甘0422民初2787号;一个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5)沪0109民初3844号。但笔者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的不当得利案件都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构成不当得利的仅为少数。特别是双方已经明确确认了恋爱关系,并且有交往行为证据(同居、共同生活花费、特殊含义转账)时,法院会认为原告对转账和支付行为的发生及结果知情,并没有形成错误的认知,即原告知情其转账行为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没有违反其本意。
2787号案件判决被告不当得利是因为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有恋爱对象且自始无发展恋爱关系目的,再加上公序良俗的考虑,而判决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赠与
除了不当得利外,赠与行为认定也是“恋爱关系”背景下法院处理相关财产纠纷的核心争议问题。
1. 性质辨析
从外在形式来看,不当得利与赠与均表现为一方财产减少、另一方获得利益,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当得利的核心在于受益人获取利益缺乏合法依据,且给付方的财产转移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赠与则是赠与人对自身财产的自主处置,其作出给付行为完全出于自愿。
在恋爱交往中,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给付财物,通常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愿,并非违背本意的财产转移。据此,收受财物的一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相关行为应认定为接受赠与。
2. 特殊赠与
(1)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将条件作为合同效力开关,即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合同发生效力发生或者解除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①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
因恋爱关系并非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以示爱和恋爱阶段赠与对方财物并非附条件赠与。示爱阶段(2025)豫1322民初6133号、恋爱阶段(2025)沪0114民初2044号案。
但(2025)桂0721民初5271号案法院认为:“原告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对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期待,是原告赠与案涉手机给被告的目的,故原告赠送手机的行为应系附条件的赠与。”该案的认定与赠与财物价值、原告方经济能力等情况有关,笔者仅检索到一例认定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
②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
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考虑到涉及彩礼的金额更大,且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确定,所以完全不同于追求和恋爱关系赠与的认定。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事实确认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地习俗、双方付出情况等要求被告酌情退还部分金额。(2024)沪0110民初10777号、(2025)浙0881民初1963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附义务赠与
恋爱关系的建立是个人自由,不能附加相关义务以建立恋爱关系。追求者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进行赠与,被追求方无义务必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一般赠与
大部分情况下,追求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赠与,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根据一般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追求及恋爱阶段,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处分财物行为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该情形下大部分为转账行为,即受赠人接受财产就发生了财产的权利转移,再加上此类案件是双方处于恋爱甜蜜期间,所以也大概率不会涉及赠与合同公正和涉及公益性质的问题。除非赠与人的行为涉及道德义务与公序良俗,法院会酌情考虑认定赠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间借贷
追求方给付金钱通常也会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在此纠纷下需要主要审查借贷款项是否交付以及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接受方在接受款项时没有表示借款,则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25)沪0117民初18588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给付方追回财物的常见情形
(一)主张受赠方收取财物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以赠与方与受赠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赠与无效的多为一方是已婚状态,向第三者转账、购买奢侈品等情形。该情形下,受赠方对赠与方的家庭婚姻情况知情而坚持收受财物。此种行为既破坏了婚姻关系稳定,其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
但聚焦恋爱关系,2787号案中受赠人的行为(在不当得利部分已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较为少见,所以恋爱关系破裂后就主张受赠方收取财物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则不会被支持。
(二)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条款主张受赠方收受财物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使赠与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以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主张属于附条件赠与
如果是在示爱阶段,赠与人大额转账或赠送高价值物品、奢侈品,可尝试性主张以恋爱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最终恋爱目的未达成受赠方应返还。在热恋及订婚阶段,赠与人可尝试性主张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最终婚姻关系未建立应返还大额财产支出。
(四)启动刑事程序要求受赠方退还诈骗赃款
嫌疑人为让受害者降低防备,多以恋爱名义进行密切接触。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开始索要金钱财物,实施一系列的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聊天软件进行暧昧聊天式诈骗、存在真实恋爱体验的诈骗、以结婚为诱饵的诈骗等。若财务损失较大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受害者众多等情形,建议受害人报案处理。

四、总结
(一)案由核心区分
1.不当得利:仅在对方明确拒绝恋爱、已有对象仍收受大额财物且违背公序良俗时,少数法院支持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几乎不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2.赠与合同:为恋爱交往的主流认定,示爱 / 热恋阶段的小额礼物、特殊含义转账(520/1314)属一般赠与,完成交付后不予返还;仅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含彩礼),未结婚可按附条件赠与酌情返还。
3.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款项交付 + 借贷合意,仅持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法院多驳回诉求。
(二)阶段裁判规则
1.示爱阶段:小额爱意赠与不返还;明确拒恋仍收大额财物,可认定不当得利需返还;贵重物品可认定为附恋爱条件赠与,目的未成就需返还。
2.热恋阶段:日常转账、互赠礼物属自愿赠与,原则不返还;无借贷合意,无法按借款追回。
3.订婚阶段:以结婚为目的的巨额转账、彩礼,未登记结婚 / 未共同生活,法院支持酌情返还。
(三)追回及答辩思路
一般情况下,三种情形易获支持:违背公序良俗收受财物、受欺诈 / 胁迫可撤销赠与、以恋爱为名实施诈骗可刑事追赃。对于以不当得利、附条件赠与、民间借贷为依据要求受赠方返还的需根据双方感情经历、案件事实、具体证据个案判断。
参考文献:
[1]山东高法:《追求不成功,给出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载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2024年11月15日上传。
[2]曹艳梅:《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法律如何认定?》,载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2025年8月28日上传。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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