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相亲、网络交友成为当下不少年轻人拓展社交圈的重要途径,然而,虚拟网络背后的情感与财产风险也随之而来。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网上相亲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图片来源豆包AI)
案情回顾
原告小琳(化名)与被告小浩(化名)通过某网络相亲平台相识,线上交流后感情逐渐升温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浩以资金周转、投资需要等多种理由,多次向小琳提出转账请求。小琳出于对恋人的信任与好感,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浩转款数万元。但随着相处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等问题感情破裂,最终分手。分手后,小琳想起恋爱期间曾多次向小浩转账,便联系小浩要求返还此前的转账款项。然而,小浩却辩称涉案款项属于小琳自愿赠与的恋爱花销,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审理查明,小琳与小浩虽处于恋爱状态,但并未就涉案款项达成明确的借款合意,被告收取原告转账款项,既无合同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合法依据,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已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小浩限期返还原告全部案涉款项。
法官提醒
网络交友需谨慎,擦亮双眼辨真伪。恋爱关系中涉及金钱往来,务必保持理性,切勿轻信他人盲目转账。若确有资金往来,应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借条等关键证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因感情用事引发财产纠纷。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供稿 | 李莹(青年理论学习小组)
校稿 | 张朵朵
审核 | 黄凌峰
审签 | 付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