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唐某与郑某恋爱期间共同与重庆附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一套。
恋爱中的郑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自愿无条件放弃本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利。承诺书原件由唐某的母亲持有。后唐某突然死亡,无遗嘱。
唐某的继承人起诉,主张对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法院认为:郑某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该房屋权利,配合办理相关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该承诺是郑某行使个人权利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抛弃所有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判决郑某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产权过户登记给原告。
依据《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相对人,也就不存在表示到达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悬赏广告、单方允诺、抛弃、遗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