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子背着女友跟别的女性交往,还把疾病传染给了女友。分手时,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男方答应补偿女方50万元,分10年付清。
结果,第一笔钱还没付,男方就反悔了,说协议是被胁迫签的,这50万是“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不该给。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他的说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事情发生在李某和张女士之间。两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在一起的时候,李某还跟其他女性有交往,更糟糕的是,他把一种疾病传染给了张女士。这段感情最终走到了尽头。
2023年,两人坐下来,签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因为李某在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协商后,李某愿意补偿张女士50万元。付款方式是每年5万,10年付清。
协议是李某自己写的,两个人都签了名、按了手印。白纸黑字,本以为这件事就算翻篇了。
没想到,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李某却没有动静,第一笔5万元迟迟没到账。张女士等不下去了,直接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一次性付清50万元,还要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在法庭上,李某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他说这份协议内容不真实,是自己被张女士胁迫才签的,根本不是真心实意要给的。他还强调,协议里写的50万元,说白了就是“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东西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该支持。
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李某的说法。
法官在判决中逐一做了分析。首先,两人签协议的时候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李某自己写的,双方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形式上没有问题。其次,李某说自己是受胁迫签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
最关键的一点是,李某和张女士原来就是男女朋友,有正当的感情基础,也在一起生活过。现在因为李某在恋爱中的过错导致分手,张女士身心都受到了伤害,这种情况下,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还特别指出,即便是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李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主张撤销这份协议,只是说协议无效。从协议内容来看,50万元也并非单纯的“青春损失费”,而是基于李某的过错行为给张女士造成伤害所做出的补偿,不能简单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这份《分手协议》有效。李某不仅要一次性支付50万元,还要按照到期的款项分段向张女士支付逾期利息。
这起案件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感情中的过错行为,不是分手了就能一笔勾销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内容合法合理,签了字就得认。事后想反悔,光靠嘴上说“被胁迫”“是分手费”是不够的,法律讲的是证据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