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附条件赠与的法律界定
(一)概念与特征
(二)构成框架
三、附条件赠与认定的实践难点与拓展思考:从个案到类案的延伸
(一)“大额转账” 的认定标准
(二)共同生活目的
(三)“特殊金额”
四、结语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恋爱期间的转账愈发频繁,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相关经济纠纷,转账是否需要返还也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以(2025)吉 01 民终 5954 号案例为核心,通过梳理该案件的一、二审判决,详细剖析该焦点问题。恋爱期间转账的附条件赠与需结合转账目的(是否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的金额大小与是否有特殊含义来综合认定。该案裁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亦引导诚信恋爱与理性消费,兼具司法与社会价值。关键词:大额转账 共同生活目的 附条件赠与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转账、红包往来非常频繁。从恋爱状态正常进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这些经济转账及红包往来并不会引起纠纷,但一旦恋爱关系破裂,昔日的转账往来很可能会成为经济纠纷,转账者往往要求受赠者返还,受赠方则表示:是你自愿转账,与我没有关系,我不需要返还。两者之间的核心争议即是本文论证的核心焦点: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需不需要返还。
(2025)吉01民终5954号是一个关于恋爱期间转账的典型案例,从一审到二审,法官均得出一个结论:恋爱期间转账款项,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予以支持返还。黄某女与陈某男在确定恋爱关系的一年期间,黄某女共向陈某男转账共计4.2万元,其中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20”“1314”等共计6008.20元;剩余普通金额的转账数额共计36049元。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陈某男在分手后做出归还相关转账的承诺,例如:“都给你”“分期付款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36049元需要返还,剩余金额无需返还。要精准认定恋爱期间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或者普通赠与,应明晰“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含义、特征及其构成框架--这是案例裁判的逻辑开端,也是理解法院判决的根基。
附条件赠与行为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了赠与合同或是赠与行为的效力,若条件最终达成,则附条件行为就生效;若相应的条件并未达成,则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效力。从中不难看出,在恋爱关系场景中,附条件赠与更多表现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具有直接目的性,赠与方不是仅仅通过转账表达其情感,更是希望通过转账来维持恋爱关系乃至结婚。其次是与恋爱关系关联性密切,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无需返还;恋爱关系破裂,其目的就丧失,也即解除条件成就,受赠方需要返还赠与款项。最后是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在(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中,被赠与方明确表达过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会返还,因此能够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爱期间转账附解除条件赠与是需要严格的证据链支持,需要结合转账金额、明确的表达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认定。赠与人转账目的是否与维持恋爱关系具有非常直接的关联性,这也是认定附条件赠与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在恋爱关系期间,赠与人明确或者间接表示,转账就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恋爱关系或者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转账,那么这笔转账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在(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中,通过证据显示在恋爱关系中陈某男存在以分手要挟、冷暴力等方式要求转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女进行多次非特殊金额的转账(共计36049元),这些转账也并非在特殊节日,其目的非常明显,即为了维持和陈某男之间的恋爱关系。法院将36049元这部分的转账认定附条件的赠与是符合转账行为与维持恋爱关系的目的性具有关联关系。在(2025)川3426民初1856号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法院说理部分明确表示:通常而言,恋爱关系中的转账包含为表达爱意从而赠与未超出合理范围的财物,也包含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较大金额赠予。因此恋爱关系过程中的转账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也不同于按照传统习俗中给付的婚姻财物例如彩礼等。在被赠与方未能举证证明转账属于共同消费或其亦向赠与方转账的情形下,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被赠与方应当返还赠与方该部分款项。这两个案例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核心共识在于赠与方的转账均以维系恋爱关系、促成婚姻缔结为明确指向,转账行为与该核心目的形成了清晰呼应,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转账目的与维持恋爱关系的直接关联性”,正是认定恋爱期间附条件赠与的关键前提。在(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中,转账金额共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另一部分是普通转账。特殊金额的转账比较典型的有“520”“1314”,“520代表我爱你”“1314代表一生一世”,这均是为了表达赠与方爱意的转账赠与。这类转账通常来说金额较小,在转账完成时,赠与行为已经发生了效力,无任何附加的条件。非特殊金额的转账,在这个案例中共计36049元,是多次大额支出,这种大额支出,结合共同生活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明显超出被赠与方正常需求的转账,因此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转账。在(2025)新0106民初7188号为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赠与方与被赠与方曾是恋人关系,男女朋友之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用于日常生活的小额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能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或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虽不是彩礼,但应该被判断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若双方最终分手,赠与方赠与财物的目的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符合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赠与方先后向被赠与方转账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应视为赠与财物的人表达爱意的行为,接受赠与的人可以不予返还。以上两个案例均认定表达爱意的特殊转账是不需要返还;大额普通转账被视为一种超出必要支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这表明转账金额与形式特征在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附条件赠与中至关重要。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另一种是默示;这两种意思表示形式均是合法有效。明示是受赠方或者赠与方向对方明确表达转账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或者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转账显而易见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分手后是需要返回转账。默示是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其行为推定其表达的含义。(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陈某男在恋爱期间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会归还黄某女的转账,在分手后其表示会归还相应的转账,法院将其认定为对附条件赠与的事后确认。在实践中,默示行为还包含赠与方要求返还时,受赠方未明确拒绝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赠与方若主张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需要按照转账目的关联性、转账金额非特殊性且具有合理性来举证。转账目的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转账金额是超出了正常生活范畴且非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在(2025)吉 01 民终 5954 号案中,黄某女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非常完美的证明了上述两个核心焦点。受赠方不愿意归还,若主张是一般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若不能,则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2025)川3426民初1856号案例中,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就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法院明确表示被告诉讼中辩称原告所转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小部分赠予用于其购买衣物、化妆品等,且被告在该期间也给付过原告款项。但被告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所转款项应属于以建立、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赠与,双方成立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被告需要返还。三、附条件赠与认定的实践难点与拓展思考:从个案到类案的延伸
家族信托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有效性取决于信托设立的合法性、财产来源的清晰性以及受托人的独立性等。实务中需关注以下事项:
(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虽然确定了该类型案件的一个基准思路,但在实务中,该类型的案件复杂多样化:“大额”该如何去界定标准、“特殊金额”的范围是否应该只局限在“520或者1314”、“转账是为了维护恋爱关系”该如何去理解等等困难,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把握。虽 36049 元被认定为 “大额转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额的标准” 并未形成统一的裁量准则 —— 就月收入 5000 元的普通上班族而言,1 万元或许已构成其认知中的 “大额”;而就月收入 10 万元的高收入群体来看,5 万元或许仍属于 “小额” 范畴。因此,法院在认定 “大额转账” 时,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围绕以下两个核心因素展开考量: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在(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中,36049元被法院认定为大额。2023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5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判断当地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36049元接近吉林省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远超日常开支,被认定为大额转账没有问题。转账的金额、频率:若在日常恋爱期间一次性大额转账,且无明确的日常消费用途,这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若频繁、小额转账,用于情侣的日常生活需求,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开支,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将36049元认定为“大额转账”,正是法院综合考量了上述核心因素的结果。结合双方13个月的恋爱时长、陈某男的具体索要转账行为、当地生活水平等个案情况,3.6万余元的转账显然已经超出日常情感表达的合理范畴,被认定为“为维系亲密关系所作出的大额投入”是非常合理的。该案件判决背后的逻辑显示:“大额转账”的判定并无绝对统一的标准,司法裁判中必须坚持个案裁量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决摒弃“一刀切”的机械判断模式。共同生活目的是认定附条件赠与的核心关键要素,具有共同生活目的即是为了维护恋情或者缔结婚姻。具有共同生活目的是一个主观标准,是很难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在(2025)吉01民终5954号案例中,陈某男是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来间接表明:其以分手、冷战来逼迫黄某女进行大额转账;黄某女的转账不是为了表达爱意,是为了使恋爱关系进行下去,是典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在实务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类似的索要记录来证明,其他案件就需要从多种角度来证明转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2025)新01民终6292号案件中,法官判定情侣间转账为附条件赠与是通过转账后的金钱用途来判定转账的目的。转账方向受赠方进行转账是支付购车款的首付,非日常生活消费,属于典型的维护恋情(共同生活目的)。如果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其转账附有的目的无法实现,转账人要求返还亦是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此案例表明转账后的钱款用向也是一个间接判断证据。在实践中,“520”“1314”这类数字,因为具有非常明显的爱意表达含义,因此是很好认定的,这部分金额通常都被社会公认为小额,认定为一般转账是没有问题的,在恋情结束后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即使是具有象征意义的金额,例如“13140”“52000”等,这类金额在社会通常认知中是属于大额转账,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表达感情的限定,更符合转让方通过大额的“爱意数字”来维系恋爱关系,这类金钱数额的转账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在分手是需要返还的。因此可见,“特殊金额”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是需要结合数额大小、社会共识来共同认定的。恋爱期间的转账中,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属于转账方的感情表达,一般是不需要返还;大额的转账如果包含着以维持关系、结婚为目的,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解除后,受赠方需要返还转账。
本文作者:孙梦妤,许昌分所实习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金融纠纷、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工作邮箱:18339017456@163.com
主要业绩:
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拥有半年法官助理实习经验,协助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种类型。
编辑 | 宋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