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锚点"之争
1、核心难题:期权授予日、归属日、行权日往往跨越婚前、婚内、离婚后三个时段,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2、判例启示:张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京02民终9945号
张某在2012年7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授予240股搜房网期权,2015年8月离婚,2016年9月行权变现。张某主张:"2016年的行权与离婚后的业绩挂钩,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授予的期权,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的劳动及表现、为公司服务的期限等相关,离婚后该部分期权在行权后产生的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院同时指出:"2016年9月22日张某行权的期权中,有部分与张某在离婚后的业绩及提供劳动相关,该部分系其个人财产。"
3、实务要点:法院倾向于以授予日作为权属判断的锚点,但会考虑离婚后劳动贡献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
(二)处分效力: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未确定财产"是否有效?
1、判例启示:薛某1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3粤01民终14964号
薛某1在《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承诺:将其名下的4916股字节跳动期权中的75%(3687股)归女方单独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后薛某1起诉主张撤销,理由包括:"期权不等同于股票,并不确定属于薛某1所有的财产,只有在兑现之后,公司也同意予以兑现之后,才能属于薛某1所有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对不属于薛某1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属于一种无权处分。"
法院驳斥了这一观点:"无论上述期权薛某1目前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者薛某1目前是否可以实际支配,均不影响薛某1和李某双方对此进行协商约定,上述双方就期权协商约定内容写入案涉《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后即对于薛某1和李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实务启示:夫妻双方可以对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预先分割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因财产尚未实际取得而无效。
(三)价值确定与分割方式:虚拟股的特殊性
1、判例启示:郑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沪0115民初106330号
刘某1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2011年5月至2021年10月,刘某1持有虚拟受限股253998股,股值为税后1,941,778.74元。原告郑某主张根据虚拟受限股的股值,要求被告刘某1支付原告一半的折价款计970,889.37元。被告刘某1则不同意分割,主张虚拟受限股无法分割,且部分股本金来源于被告母亲的转账,部分股票是被告于2021年7月7日向华为公司内部贷款40万元购买,若要分割股值,债务也应一并处理。原告则不认可借款。
2、法院裁判逻辑:
(1)性质认定:被告持有的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253998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原告根据股值(税后)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折价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分割方式:采用折价补偿而非直接分割股权(因华为虚拟股具有人身依附性,无法直接分割给非员工配偶)。
(3)债务处理:被告称购买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母亲,部分来源于被告向华为公司的借款,因原告均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其与华为公司的委托服务协议也系复印件,其上并没有被告的签名和华为公司的盖章,故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或债权人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