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民间借贷纠纷。
甲先生(化名)与乙女士(化名)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后二人感情出现裂痕,随即分道扬镳。分手时甲先生向乙女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甲先生欠乙女士50,000元,后因甲先生不愿按照借条偿还借款,故乙女士将甲先生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看案卷材料,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乙女士认为50,000元有借条为证,属于借款,应当偿还。甲先生则认为,其虽出具了借条,但恋爱期间给乙女士的转账已超出借条载明的金额,而且当时出具该借条是为了双方好聚好散,并没有借款之意。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案件中,从乙女士提供的借条及双方之间的往来转账来看,二人分手后乙女士索要借款时,甲先生并未否认,而且甲先生通过微信二维码向乙女士已经偿还了30,000元。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针对甲先生的说法,承办法官结合乙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转账记录,逐一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劝解,告知甲先生,情侣之间双方意思表示清楚借用或借款关系的,出借人是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的。经过承办法官的析法明理,最终,甲先生接受了法官的劝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在双方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且签字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在被欺诈或胁迫情形下签字,则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字的一方应当按约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提醒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了解,在内心形成对对方真挚的感情,进而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在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恋爱需理智,借条出具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图文:三岔法庭 | 作者:包金平
编辑:石昆玉 | 审核:漆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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