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肖某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认识半个月后,肖某某开始以各种理由向她要钱-----
公司周转不灵、买房、请领导吃饭、购置环保机器、出车祸、母亲生病……
前后一个多月,林某共向肖某某转账共计约276万元。
后来林某才知道:这些钱,肖某某根本没有用于任何一件他说的事情。
龙岗检察院后来以诈骗罪对肖某某提起公诉。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并不意外---肖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肖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诈骗损失276万元。
但真正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型的案件正在变得高频。
笔者经办过好几起相关案件,分析得出案件频发的原因其实在于恋爱关系天然具有“高度信任” 和“缺乏书面约束”的典型特征。普通人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往往多少会打个借条、说清楚还款计划,但一旦发生在恋人之间,更多地是觉得"谈钱伤感情",结果就连基本的资金安全都给忽略了。
感情的信任被系统性地利用,这可能就是“恋爱型”诈骗的本质。《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看起来简单,但"诈骗罪"这三个字,在恋爱关系中认定起来却并不容易。核心原因是:感情本身会模糊"错误认识"的边界。
法律上的诈骗,通常需要完整证明一条链条:
被告人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 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产 → 被告人拿到钱后不还(非法占有)→ 被害人遭受了损失
这条链条在普通诈骗案里一目了然,在恋爱关系里却常常陷入拉锯:因为被告人通常说我没有诈骗,这是恋人之间的互相扶持或者是借款或者是赠与;被害人却说我信了他的话才给的,结果没想到他根本没打算还。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断?
一、恋爱型诈骗和正常借贷或赠与等普通民事纠纷,区别到底在哪里?
在张某甲诈骗一案中【案号:(2025)豫12刑终82号】,法院分别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系“借贷”“赠与”的辩护意见,一一进行了分析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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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款项系 借款 | 张某甲与赵某军交往期间,短时间内频繁收受款项,累计金额已超出正常恋爱阶段合理资金互助范围,款项交付频率、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不匹配,且张某甲无法提供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婚恋筹备的任何凭证,资金流向不明,即便存在借条,借条只是其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系正常婚恋,无 非法占有目的 |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形式上举行了订婚宴、收受礼金,但张某甲收受礼金后,对结婚事宜消极对待,又未合理说明未退还礼金的原因,结合张某甲同时与多人进行类似“婚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模式,足以认定其并非基于真实婚恋意愿与张某杰交往,而是利用当地婚恋习俗,借“订婚”之名非法占有礼金,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
被害人的款项系 自愿赠与 | 因自愿赠与需建立在真实、无欺诈的基础上,本案中张某甲谎称自己生病、偿还债务等,即便张某利是“自愿”给付,实质也是受欺骗后的错误处分财产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所得,而非合法赠与。 |
因此,要有效区分恋爱型诈骗和正常借贷或赠与等民事纠纷,其实关键就看两点:有无虚构事由,以及钱最终去了哪里。
二、实务中,恋爱期间哪些款项不被认定为诈骗款?
在文意梅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案号(2021)湘01刑终1406号】,法院认为,两人在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情感,被害人给予被告人的用于买手机、电脑等礼物、还信用卡、还花呗的资金不宜认定为诈骗金额。但通过虚构具体的事实,比如缅甸赌石、家人生病、找姐姐需要路费等,以见家人为诱饵要被害人红包、表真心的资金以及承诺事后退还但没有还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在李晓红犯诈骗罪一案【案号((2019)新01刑终447号)】,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购买房产两套,全部登记于被告人名下,其中一套购于乌鲁木齐市的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因被害人非本市户口,以被告人之名购买,双方协议房屋产权归被害人所有,被害人给予被告人一定的报酬。因此,该房并非被告人所有,更不可能是被告人诈骗所得。第二套位于上海的房产系被害人出资,被告人购买并落在自己名下,因两人当时正处于恋爱期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取得该房产时即具有骗婚取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两人最后未结婚其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即不能排除感情发生变化,也不能绝对地认定上诉人被告人在取得上海房产时即不想与被害人结婚。被告人将被害人出资的房产落于自己名下,事后又进行了处置,不能认定为诈骗所得。原审法院将上述事实认定为诈骗罪不当。关于被告人向被害人隐瞒与他人结婚的事实,让被害人支付被告人母亲14万元住院治疗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王倩倩诈骗二审改判无罪案【案号(2016)鲁13刑终615号】中,2014年2月,被告人隐瞒已与其他人订立婚约并保持婚约的真相,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害人相识,并于同年5月18日与被害人按当地风俗订立婚约。期间被告人以订立婚约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价值245415元的新蒙迪欧轿车一辆、价值28488元的金银首饰一宗。同年8月3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未经政府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份,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分手。后被害人及其家人向被告人索要轿车,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1.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人即使在未与其他人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他人恋爱结婚,其行为虽然从道德层面上不被允许,但是从法律层面上,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系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2.被告人虽然通过婚姻得到了财物,但并不足以证实其在主观上具有通过婚姻骗取对方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2015年2月,二人因产生纠纷,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在纠纷发生后,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要车辆时,被告人虽没有归还车辆,但其并没有进一步的逃避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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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特征 | | | |
| 有无借条 | | | |
| 借款事由 | | | |
| 还款行为 | | | |
| 事后态度 | | | |
| 金额特点 | | | |
| 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 + 退赔 | | |
从上述表格,其实可以看出关于恋爱期间款项的性质,从主观上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钱转出去的时候,你打算让他还吗?如果对方也打算还——这是借贷。如果对方不打算还,你也觉得不用还——这是赠与。如果对方从来没打算还,却让你以为他会还——可能就是诈骗。
三、不是所有的钱都能被追回来。
恋爱期间不是所有被骗的钱,都能全额追回。
恋爱诈骗案里,很多人刑事立案了、被告人判刑了,但钱已经挥霍一空,被害人拿着一纸判决书,拿不回一分钱。
所以,比追回更重要的,其实是识别和预防。
法律能做的事,是事后的惩戒和救济。但防范恋爱诈骗,最有效的工具不在法院,在转账之前。
如果一个人在不断索取你资金的同时,从不肯给你任何借款的凭据、任何还款的承诺、任何资金去向的交代——
在掏钱之前,先问自己一个问题:
他要的是你的钱,还是你?
合作邮箱:madenggao1991@163.com作者简介:马登高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擅长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可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合同审查、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需求,可添加马律微信,并请备注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