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某是否应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尤其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罗某在与顾某重新联系后,主动谎称已办理离婚,以此骗取顾某的信任,双方在此前提下确立了恋爱关系;
交往过程中,双方多次围绕罗某的真实婚姻状况产生争议;
罗某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过错,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侵害了顾某的人格尊严。
法院同时指出,顾某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了情感投入。在得知真相后,顾某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双方的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精神损害与罗某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关系。
综上,罗某的过错行为与顾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相应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