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朱某诉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25年3月21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也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缩写;武某已经支付朱某分手费1万元。证人周某也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25年4月2日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俩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之间的沟通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2.是赠与还是借款?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9年10月,王某在刘某工作的美容店理疗时与刘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的4个月中,王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其中刘某以投资为由向王某借款累计12万余元,王某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刘菜出具借条。同时王某又为刘某转款3万多元用于交付刘某个人房贷、房租、生活费等支出。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刘某诉至法院。
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款项交付的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通过双方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其中120076元转款有借款意思表示,另31499元转款无明显借贷合意,系王某出于关心、帮助刘某而赠与的钱款,且其中几笔款项转账备注内容显示系王某向刘某表达爱意,故该31499元不应认定为借款。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120076元。
3.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陈某诉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丁某原系盛泽某酒店服务员。2018年7月陈某到该酒店消费,双方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9月前后,双方关系破裂。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陈某先后向丁某转账47000元。另外,陈某还向丁某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双方交往期间,陈某多次给丁某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陈某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丁某,不再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陈某与丁某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某自愿向丁某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某未向丁某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