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牵线的“爱情陷阱”:已婚男伪装单身恋爱,谁该担责?
作者 | 高 兴
案例复盘:婚介牵线遇“已婚伪装者”,真心错付酿悲剧
2024年8月3日,21岁的舒某甲(原告)支付1800元成为义乌某婚介所会员,期待通过专业婚介服务找到理想伴侣。同日,婚介所将陈某(被告)介绍给舒某甲,并安排当晚见面。陈某早在2020年就成为该婚介所会员,2024年3月30日续费,填写个人信息时婚姻状况为“未婚”,并签署了“信息虚假责任自负”的声明。8月6日,两人确定恋爱关系,舒某甲告知婚介所无需再介绍其他异性。8月7日,舒某甲询问婚介所负责人张某“男生信息资料是否属实”,张某答复“资料都是自行填写,你还是需要自己了解一下”。9月,两人发生性关系。2025年5月,陈某的合法妻子万某联系舒某甲,她才震惊得知:陈某已于2024年6月25日(在婚介所介绍两人认识前一个多月)登记结婚,且期间多次预约离婚登记但均未成功,至今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真相大白后,舒某甲精神崩溃,出现严重抑郁、失眠,甚至萌生轻生念头。父亲与陈某协商无果后报警,陈某经民警多次联系才到场,最终不欢而散。舒某甲遂起诉陈某和婚介所,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和3万元。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向舒某甲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拒不履行则在《义乌商报》公布判决);陈某赔偿舒某甲精神损害1万元;驳回对婚介所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明知自己已婚,仍以“未婚” 身份通过婚介所交友,刻意隐瞒婚姻状况,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且以结婚为诱饵与舒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舒某甲的情感知情选择权和人格尊严,直接导致舒某甲精神严重受损,出现抑郁、失眠、轻生念头等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婚介所虽要求会员填写真实信息并声明“虚假责任自负”,但未对陈某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性核实,存在审核疏漏。不过法院最终未判决婚介所担责,核心原因在于婚介所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非婚姻状况的法定核实机构,且已在舒某甲询问时明确告知 “资料自行填写,需自己了解”,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同时无证据证明婚介所与陈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行为。这一裁判结果明确了婚介所的责任边界,即应尽到合理审核与风险提示义务,但不承担信息真实性的绝对担保责任。法院裁判逻辑:为何只判赔1万,婚介所为何免责?法院认为,舒某甲以寻找婚姻伴侣为目的通过婚介所交友,陈某隐瞒已婚事实以“未婚” 身份与之发展恋爱关系,主观意识恶劣,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陈某辩称 “原告未主动询问”“与妻子感情不和” 等,均系推卸责任、道德感不强的表现,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1 万元赔偿,是综合考量了陈某的侵权行为虽恶劣,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等更严重后果,同时舒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恋对象信息也有一定核实义务,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陈某的赔偿能力,该数额符合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婚介所无侵权故意及行为,已履行基本审核和风险提示义务,且舒某甲的损害主要由陈某的恶意欺骗行为造成,婚介所的审核疏漏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澜亭解读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澜亭律所从法律实务角度,为大家提供婚恋交友的风险防范与维权指引,帮助大家避开“爱情陷阱”。
个人婚恋交友时,一定要守住底线避免“被小三”,见面时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婚姻状况,对相识不久就急于确定关系、发生亲密行为的对象保持警惕,要知道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非金钱或性交易,同时婚恋期间大额转账、购买贵重物品,务必备注用途,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与,同时留存聊天记录等证据。选择婚介服务时,要明确自身权利防范信息失真,优先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婚介机构,查看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文件,签订服务合同时,明确婚介所对会员身份、婚姻状况的核实义务及违约责任,不能完全依赖婚介所提供的会员信息,需通过多种途径自行核实,降低被骗风险。若不幸遭遇婚恋欺骗,要依法按流程维权,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证明对方欺骗行为及自身损害程度,果断终止恋爱关系,避免损失扩大,必要时寻求心理咨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赔礼道歉及赔偿事宜,可委托律师介入,协商无果时,向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婚介机构而言,要强化合规管理规避法律风险,建立双重审核机制,要求会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在服务合同及宣传材料中,醒目提示“会员信息自行填写,需谨慎核实”,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完善投诉处理流程,接到会员投诉后,及时核实情况,协助维权,避免引发连锁纠纷。婚姻的基础是诚实与信任,婚恋交友中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更是对法律与道德的漠视。本案的判决结果既明确了已婚者隐瞒婚姻骗恋爱的侵权责任,也界定了婚介所的法律边界,为婚恋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希望每一位在婚恋路上的朋友,都能保持理性与警惕,既相信爱情的美好,也懂得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若你正遭遇婚恋纠纷,需要梳理证据、代写诉状或代理诉讼,可随时联系澜亭律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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