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额赠与”是彩礼还是礼物?法院判决给出认定关键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分手后能否要回?哪些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哪些又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这一问题是当下婚恋关系中的常见纠纷。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厘清“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界限。
梁某与罗某于2024年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梁某多次向罗某转账(包括520、521、5200等特殊数额),并为罗某购买手机、黄金手镯、开通支付宝亲密付等,累计花费数万元。2025年2月双方分手后,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75022元,主张这些财物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财物多为表达感情的“一般赠与”,仅判决罗某返还其自认索要的10000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财物性质进行了重新认定,最终改判罗某还需返还手机款9520元及黄金手镯款34774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梁某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究竟属于无需返还的“一般赠与”,还是目的落空后应予返还的“附条件赠与”(即彩礼性质)?
二审法院的判决,精准地诠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恋爱期间的财物性质划分提供了明确标准:
“一般赠与”:感情表达,交付即生效
“附条件赠与”(彩礼性质):以结婚为目的,条件未成就可返还
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标准。本案表明,法院不仅看婚姻登记时长,更注重实质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稳定性。短暂的、断续的同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从而影响返还决定。
彩礼返还是综合衡量的艺术。
法律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实质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若最终未能结婚,则赠与目的落空,接受财物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认定关键: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给付时间、双方沟通背景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案认定:法院重点审查了梁某的给付背景。聊天记录显示,梁某曾表示“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罗某则回应“我的镯子买好车买好我考虑一下”。这表明,梁某给付大额财物的目的具有明确的婚姻指向性,罗某对此也知情。同时,价值高达34774元的黄金手镯和9520元的手机,明显超出了梁某的日常收入水平和恋爱期间一般馈赠的合理范畴。因此,这两笔大额财物被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最终分手,结婚条件未能成就,罗某应当返还。
法律既尊重恋爱中的自愿赠与,也保护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恋爱中的财物往来需理性看待,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大额给付,其性质与目的将成为分手后能否返还的决定性因素。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详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