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事儿闹的,你听听这个案子。
2023年6月,王某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了李某。聊了不到半个月,李某主动表白:"俺愿意和你交往,但有个条件——结婚之前,你得给俺25万。"
王某以为遇到了真爱,二话不说答应了。谁知接下来的8个月,画风越来越不对劲。
李某要钱买手机,王某转;李某要钱交房租,王某转;李某要钱买首饰,王某转;李某要钱旅游、购物、生活消费,王某还是转。
前前后后,转了12万多。
但王某发现,李某从来不回赠他任何东西。更过分的是,每次李某主动联系他,开口就是钱;其他时候,打电话不接、发消息不回,理由永远只有一个:"工作忙"。
王某提领证,李某说:"给够钱再说。"
你说说这叫啥事?这不是明摆着把人当提款机嘛!
2024年2月,王某彻底醒悟,提出分手,并起诉要求李某返还12万余元。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理由就四个字—— 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判决,真不孬!这不是谈恋爱,这是打着恋爱的幌子,明目张胆地要钱。

《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是法律的底线,不容任何人逾越。
法条原文: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很多人在恋爱中给对方花钱,分手后想要回来,法律为什么不支持?
因为那是 恋爱赠与 ——双方自愿、增进感情的财物往来,法律不干涉。
但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一方是为了拿到钱才建立恋爱关系,给付方是被迫的,不是真心实意的赠与。
关键区别:- 正常恋爱:双方互有往来,金额较小,感情驱动- 借婚姻索取:单方持续索要,金额较大,目的驱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院会综合考量:
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是返还一半,不是酌情返还,是 全额返还 。
俺跟你说,遇到这种事儿,别慌,按这几步来:
第一步:收集证据
这是最重要的环节。没有证据,说什么都没用。
收集哪些证据:1.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截图)2.聊天记录(尤其是索要财物的对话)3.录音(对方承认要钱、承诺结婚等)4.证人证言(如有朋友在场)
第二步:分析案情
对照上文表格,判断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对方有这些表现:1.交往目的就是钱2.推脱领证、附加条件3.从不回赠4.索财频率高、金额大
那你大概率能赢。
第三步:起诉要钱
准备好证据后,麻利地去法院起诉。案由是 婚约财产纠纷 或 赠与合同纠纷 。
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主动还钱,别跟它磨叽: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2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经微信相亲群相识。被告以建立恋爱关系、承诺结婚为由,多次向原告索要财物。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12万余元。
被告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严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现双方已分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财物,被告拒绝返还。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焦点一:案涉款项是恋爱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
原告主张:被告以结婚为诱饵,持续索要财物,从不回赠,且多次推脱领证,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全额返还。
被告答辩:原告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被告从未承诺过结婚,双方只是普通恋爱关系。
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
本案中,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给付财物态度、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事实可以看出,李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 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
一、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12万余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你有没有遇到过"不给钱就不结婚"的情况?
或者你见过更离谱的"借婚索财"套路?
留言区聊聊,让更多人避坑。
你看看这个案子,换做是你,你会咋办?有啥想法,咱评论区啦呱啦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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