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为了维系情感纽带,经常会发生转账、红包、互赠礼物等经济往来。这些资金往来,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双方一旦感情破裂,能否要求返还?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5年,张某与许某经朋友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向许某陆续转款共计21505元。其中,因许某要求,张某替许某偿还车贷2万元;双方外出旅游时,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1505元,用于修车和购买车衣。
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张某认为许某应返还这些款项。许某则辩称,与张某之间的转账大多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恋爱期间也为张某花过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许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在结束恋爱关系后,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发生纠纷。经查,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并曾为增进感情共同旅游、修车、就餐等。
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修车和购买车衣款项,考虑到处于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情意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无权要求返还。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中偿还车贷的2万元,双方具备借贷合意并无争议,原告应当返还,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支持许某向张某返还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期间发生资金往来,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在审判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若双方在微信聊天或转账备注中明确使用了“借”“还款”等表述,或事后催款时对方予以认可,则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分手后理应返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
二、赠与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款项性质,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根据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一般性赠与。恋爱期间,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在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若未以结婚为目的,且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恋爱消费水平,一般情况下无需返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的大额转账,常见的有购车款、首付款、彩礼等,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可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不当得利
若款项性质难以认定为借贷或赠与,还可能涉及不当得利,即一方无合法依据获利致另一方受损。受损方主张不当得利需要提供证据,但该情形举证要求较高,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性质和目的通常难以明确,实践中适用此类情形的场景相对有限,通常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经济往来仍需理性。恋爱中难以提前考虑结果,但在日常转账中备注说明用途、保留聊天记录,不仅不会影响感情,还能避免日后因钱生出嫌隙。一旦感情破裂,也应通过自主协商或者法律途径理性解决,避免因钱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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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代宇涵
审核:牛挺学
签发: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