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转账现象较为普遍,所转款项的性质也存在多种情形,如在生日、节日等特殊时段,转款具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数额的情形;也有虽时段、数额特征不明显,但双方通过微信等对转款性质明确约定的情形;还有转账时对款项性质没有争议,但事后情况有变,双方就转款一并结算的情形。小格与小夏关于款项的争议就属于前述第三种情形。
本案中,小夏主张其转账系为日后双方结婚购房等事由预存,并非向小格的单方赠与。而小格则认为,双方虽曾就婚后买房共同存款达成过合意,但因恋爱期间,自己单方负担了双方租房、日常生活消费等绝大部分费用支出,故小夏的转款应作为对己方的补偿,属于赠与。但就小格主张的“赠与”,小夏明确予以否认,小格也未能提交双方达成赠与合意的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赠与一说,法院无法支持。
此外,双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明确向小夏表示:“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小夏对该意思表示未提异议,前述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达成合意并进行结算,确认借款数额为20万元、还款期限为4年。不仅如此,小格事后还分两笔向小夏转款1万元,其中一笔还备注还款字样的摘要,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小格认可并实际履行还款20万元的义务。综上,小格仍欠小夏19万元,依法应予偿还。
法官提示
说到底,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并不是什么“谈钱伤感情”的事。真正成熟的感情,经得起理性的安排,也容得下清晰的界限。如何妥善处理好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免于日后对簿公堂、撕破脸面,是每一对情侣都应提前做好的功课。
一方面,养成特事特办、专款专户的习惯。基于货币非特定物的属性,以及双方恋爱期间相互频繁转账的情形,预存资金的账户宜单独开立,作为专款账户,一是防止专款与其他款项混同,二是避免预存资金用于恋爱期间花费支出,背离预存资金设立初衷。
另一方面,摆正心态,理性对待“丑话说在先”。双方宜就款项返还做好事先安排,如通过微信聊天或订立书面合同方式,对预存资金的返还条件、时间、路径等具体情形进行沟通或约定。
与其等到分手后翻旧账、撕破脸,不如在相爱时,把话说清楚、把钱管明白。这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为未来可能的风雨提前铺好一条体面的退路。那些看似“多此一举”的准备,其实恰恰是对感情最温柔的守护——用得上,是彼此成全;用不上,是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