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进行赠与,赠与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该赠与无效,但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认定不一。有观点认为赠与无效,不能要求分手返还。也有观点认为赠与无效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返还。
观点一:赠与无效,不支持返还。
参考案例:关于原告有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与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被告葛某并未刻意向原告隐瞒其婚姻状况,甚至在多次强调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原告仍然表示愿意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继续向其转账;同时该份录音也能反映在与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还与另外一名“娜娜”的女性保持恋爱关系。因此,原告自身的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现要求返还该不法给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赠与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5)苏1322民初10274号
观点二:赠与无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返还。
参考案例:张某1上诉称其系被骗的情况下才赠与张某2相关财物,无意违背公序良俗,但并无证据证明张某2虚构相关事实,致使张某1认识错误,故本院对张某1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张某1另上诉称一审未判令张某2返还全部财物错误,一审已查明张某1系为与张某2保持不正当交往,而多次赠与张某2财物,违背了公序良俗,据此,一审结合双方间的过错,判令张某2返还张某120万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张某1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2025)皖12民终1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