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案由选择
在邓某梅诉李某威案(2021)粤0306民初32437号中,宝安法院认定:
“因转账金额较大,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且未同居,大额转账与普通情侣间日常开销情形不相符,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系赠与,故在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抗辩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134000元为借款,进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134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在朱佰盛诉胡林秀案(2020)粤0307民初35247号中,龙岗法院将案由从民间借贷调整为赠与合同,认定:如果
“原告向被告进行的大额转账,是预想到原被告双方今后婚姻可能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为了稳固双方恋爱关系,亦是为了促进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大额金钱赠与,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因最终两人未能缔结婚约,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以5000元为线进行划分,判决被告返还268000元。
但在杜某某诉任某案(2024)粤0309民初18381号中,龙华法院认定:
“附义务的赠与须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要件。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款项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此达成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属于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3)不当得利。从笔者梳理的20份判决来看,选择不当得利案由的案件,原告全部败诉,无一胜诉。
从以上判决情况来看,恋爱期间转账纠纷的案由选择,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相对清晰的裁判倾向:民间借贷是最优选择,不当得利基本行不通,赠与合同风险较高。
恋爱期间转账纠纷的案由选择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回归基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判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界定。如果转账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如聊天记录中出现“借”“还”等字眼),选择民间借贷更为妥当;如果转账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且金额较大,选择附条件赠与或婚约财产纠纷更为合适;而选择不当得利,则基本没有胜诉可能。
被告抗辩
作为收钱一方,抗辩不是 “死不承认”,也不以为抱着“谈恋爱花的钱、转的账,都是自愿的,分手了凭什么要还?”的想法,而是精准切割款项性质并进行针对性反驳、举证。
(1)核心抗辩:款项系小额转账汇总,属于“一般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转移之后不得随意撤销。
如杜某某诉任某(2024)粤 0309 民初 18381 号,深圳龙华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为情侣关系,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款项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此达成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属于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在邓某梅诉李某威案(2021)粤0306民初32437号中,宝安法院认为:“因借款发生时双方是情侣关系,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中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600元,该三笔转账转款金额较小、且未备注为借款,符合恋爱期间日常开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1400元为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其他转款合计134000元,因转账金额较大,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且未同居,大额转账与普通情侣间日常开销情形不相符,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系赠与,故在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抗辩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134000元为借款,进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134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规律总结:金额越大,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越高;金额越小,被认定为一般赠与的可能性越高。具体分界线因案而异,但1000元至5000元是常见的判断区间。其次,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毕竟同样的5000元转账,对于月入5万的人来说可能属于“日常消费”,但对于月入5000的人来说则明显属于“大额”。
韩某某诉吕某某(2025)粤 0306 民初 33221 号中,深圳宝安法院认为:“被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579610元,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原告转账32.08元,合计已还款900410元,超出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当然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主要可供借鉴的是法院对于双方的大额转账均推定为非赠与)
(3)抗辩不存在“借贷合意”的存在。如原告主张民间借贷,其通常需要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双方从未签订借条、欠条,聊天记录中从未出现“借”“还”等字眼,转账时无任何关于还款的约定等情况,则可以抗辩并非民间借贷,进而抗辩相应转账为赠与。另外,如果转账时间久远(超过三年),可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特殊问题
2.转账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还是仅仅在恋爱初期,对认定结果有重大影响。
在罗某诉张某案(2024)粤0306民初40293号中,宝安法院认定:
“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曾表达出‘一定要你回家’‘初心就是要你做我妻子’,表明原告之所以愿意向被告转款并承担各项费用,是希望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即相应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而在杜某某诉任某案【(2024)粤0309民初18381号】中,原告转账行为的目的系恋爱期间对被告的示好,多数发生于2020年,2022年双方感情恶化时,原告才向被告微信信息表达“结婚为目的”。龙华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为情侣关系,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款项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此达成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属于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3.事先未约定借贷、事后出具借条的情形:法院如何认定?
事后出具的借条/欠条具有较强证明力,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如果能够证明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事后意思表示,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借条的形成存在瑕疵(如无法证明系自愿出具、金额明显不合理等),法院仍可能按赠与合同处理。
在王天骄与方粤姚案(2020)粤0303民初3314号中,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分手后,双方在朋友见证下对账清算,被告当场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8万元,约定于2019年5月1日还清。被告抗辩称欠条系在原告及其朋友强迫之下出具,应为无效。罗湖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结算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许某某、王某某案(2023)粤0303民初24016号中,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大量转账。分手后,原告多次催款,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打算什么时候还我这17万元”,被告回复“不好意思给你添堵了”。后原告再次催款,被告回复“有了会给你”。虽然本案没有出具书面欠条,但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款过程中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构成对债务的确认。
在朱佰盛与胡林秀案(2020)粤0307民初35247号中,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转账共计337000元。分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原告304000元。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是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积极追求及两人的恋爱关系,主动转账给被告,双方并未形成借贷的合意,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非借贷行为。对于原告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认为原告向被告进行的大额转账,是预想到原被告双方今后婚姻可能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为了稳固双方恋爱关系,亦是为了促进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故此,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大额金钱赠与,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因最终两人未能缔结婚约,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钟海威 律师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投融资、法律顾问
法学专业本硕,现或曾服务深圳市区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上市公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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