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打赏性质展开:主播及涉案团队常以“打赏是观众主动操作、自愿支付”为由,主张属于民事赠与,否认构成刑事犯罪。对此,安徽达宁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结合司法判例与实务经验,作出专业法律辨析。
民事赠与与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法律区别,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财产,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正常的民事赠与,是赠与人在完全知晓真实信息、无任何被欺骗的前提下,自愿、主动处分财产;而直播情感诈骗中的打赏、转账,完全是被害人基于主播虚构的身份、虚假的恋爱关系,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做出的财产处分行为。
换言之,若主播如实告知自身已婚、身份虚构、无真实恋爱意图等真相,被害人绝不会进行大额财产支出,这种“自愿”是被欺骗后的虚假自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意思自治。
从犯罪构成来看,涉案主播及团队从一开始就虚构身份、无任何真实交往意图,以情感欺骗为手段,持续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分赃挥霍、无任何返还意愿,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绝非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