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经介绍认识了一男子,没几天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恋爱三个月,分手后,男子向女子索要恋爱期间的一切花销。
费用如下:
2025年11月28日:介绍费:200元,一瓶水1元,吃饭回锅肉18元、土豆丝12元
2025年12月3日:喇叭裤48元
2025年12月15日:波鞋30元,讲价到23元买了
2025年12月28日:卫生巾12元
2026年1月10日:洗发水10元,猪肉24元(都是她吃的)
2026年1月25日:问我拿100元修手机
2026年2月14日:情人节买奶茶14元
2026年2月15人日:耗子药7元,说晚上睡觉有耗子爬床上
还有一个肥料78元
共在男子住了46天,1天生活费5元,共计230元,全部花销加起来763元
女子觉得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自己是无需返还的。
因此男子把女子告上了法庭
判决如下:
原告所述款项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且原告恋爱期间存在过错,该款项不应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为日常消费、小额红包支出共计763元,该款项属于双方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并非借款,且原告在恋爱中存在不当行为,分手后恶意索要小额开销,于理不合。
恋爱期间自愿支出的小额日常花费,属于无偿赠与,交付后不得随意撤销,原告主张返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时候看到这样的事情,自己也不知道作何感想,三个月的恋爱,平均一天八块多,分手后还被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这笔钱,先不说经人介绍而谈的恋爱,在三个月里有多少爱存在,但在我看来,分手后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难道女子就没有付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