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在恋爱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款项及财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而应予返还?如何区分属于表达爱意的赠与、正常恋爱消费与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款项?
二、案情简要
张某(男)与郝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亲密付”等方式,多次向郝某转账或为其支付购车贷款、购买化妆品、衣物、珠宝等,累计金额较大。后双方因订婚事宜发生争执分手,郝某将张某联系方式拉黑。张某认为郝某在交往中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数额已远超正常恋爱花费,遂诉至法院,要求郝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19,535.51元。郝某辩称相关款项系张某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赠与,且已用于共同消费,不应返还。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宜简单按无偿赠与处理。对于明显超出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水平、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收款方应予返还。具体而言,法院将款项区分为以下几类处理:
(1) 基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的恋爱期间正常开销,无需返还;
(2) 具有“1314”等特殊含义、表达爱意的转账,视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3) 用于为对方购买个人用品(如化妆品、衣物)的支出,由双方合理分担;
(4)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大额款项的给付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此外,双方明确认可的借款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另行处理。
四、案件索引
(2023)内0207民初5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