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7岁江苏小伙通过游戏,谈了一场跨越千里的异地恋。恋爱一年多,他给女友转账13万元,对方回款3万,差额近10万。谁也没料到,双方分手后,小伙把前女友一次次告上法庭,从民间借贷打到婚约财产,连打四场官司。最终,他通过聊天记录认为转账为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承诺。一审法院认定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全额返还;二审却改判:8万必须还,其余算恋爱开销。
2022年6月,江苏的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蕾蕾”的女孩。线下一起玩游戏时,他见到了真人,辽宁的张某某。
两人很快确认了恋爱关系。一个在江苏,一个在辽宁,相隔一千多公里。
热恋中的蒋某某,对这段感情投入了全部热情。从2022年7月到2023年10月,一年多的时间里,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以10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的金额,先后数十次向张某某转账。累计130300元。
转账记录里,不乏520元、1314元这样带着特殊情感含义的数字。张某某也有回款,期间向蒋某某转账合计32600元。两相抵扣,差额为97700元。
蒋某某说,两人从2022年底就开始讨论彩礼问题。他以为这是一段奔着结婚去的感情。
可事情的发展,让他越来越感到不安。张某某索要的彩礼金额逐渐攀升,从10万元涨到18万元,还提出了五金的要求。
2023年7月25日,蒋某某转完一笔3万元后说:“钱我转了,这3万得过几天弄好给我。”
张某某回复:“嗯,弄好就给你转过去。”
蒋某某紧接着说:“弄好也回来吧,早日能订婚。”
同年8月17日,他又在聊天中催促:“这个3.5万尽快给我吧,我只能算利息不要。才一个月左右都转了四万多了,你要明白我的不容易。”
蒋某某多次提出订婚、结婚的意愿,但张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甚至多次要求他做出“转账系自愿赠与”的书面承诺。
最终,当他同意支付高额彩礼余款后,张某某却表示不想结婚,并删除了联系方式。
蒋某某不甘心。他开始了一场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撤诉。第二次起诉,理由不成立,又撤诉。
第三次,他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97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转账发生于恋爱期间,包含520、1314等情侣暗示金额,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蒋某某更换了策略。这一次,他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主张这笔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和附条件赠与。
2025年,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法院查明,两人自2022年底就开始讨论彩礼问题,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的合意。但法院同时注意到一个细节:两人异地恋,主要靠微信联系,而“张某某主动与蒋某某联系几乎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为由忽视蒋某某的电话和微信。
法院认定:张某某以愿意订婚为条件向蒋某某不断索要财物,目的是让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张某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索取的财物应当全部退还。
一审判决:张某某返还蒋某某97700元。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张某某认为,蒋某某先后以民间借贷、婚约财产为由就同一笔97700元转账多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蒋某某则辩称,前诉与后诉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诉因“无借款合意”被驳回,并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97700元转账的性质是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自愿赠与”?
蒋某某主张,张某某以订婚、结婚为条件不断索要财物,从10万彩礼涨到18万加五金,自己是被动给付,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
张某某则辩称,转账发生于恋爱期间,包含520、1314等情感金额,是蒋某某自愿表达爱意的赠与,且双方从未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彩礼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前后两诉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前诉为民间借贷,后诉为婚约财产,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不等于对款项性质作出了不可推翻的认定,只要当事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区分。 不能将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一概认定为赠与,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彩礼。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曾讨论婚嫁事宜、转账金额的大小、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转账是否附带明确或可推知的条件、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对款项性质的表述等。
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 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否定一审法院对双方感情状况的判断,但在法律定性上更为审慎。法院最终没有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张某某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采取了更为中立的路径,将8万元认定为“超出情侣日常赠与范畴”的款项,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返还。这实际上规避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较严重的法律定性,仅从“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的角度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蒋某某向张某某转款中的8万元,明显超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日常性赠与范畴,张某某应予返还。其余部分,属于日常赠与,无需返还。
本案中,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那么为何二审法院未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认定标准本身较为严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条款旨在打击以婚姻为手段、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一方具有明确的索取意图。主动、持续地向对方索要财物,并将给付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
2.给付方违背真实意愿。给付并非出于自愿表达感情,而是因恐惧失去结婚机会、被迫无奈而给付。
3.双方缺乏真实感情基础。索取方对给付方没有真实的结婚意愿,仅以婚姻为幌子获取财物。
本案中,尚未达到上述三个要件的证明标准。
索取意图的证据不充分。虽然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曾提及彩礼、要求蒋某某作出“自愿赠与”的承诺,但并未发现张某某明确表示“不给钱就不结婚”或“给钱才同意订婚”的直接、持续的胁迫性语言。更多时候,蒋某某是主动转账,并附上“早日能订婚”等期望,而非完全被动。
给付方的自愿程度存疑。蒋某某在转账中包含大量520元、1314元等具有示爱含义的金额,且在恋爱期间多次主动表达爱意、主动转账。这些行为表明,其给付财物至少部分出于维系感情的自愿表达,而非完全违背意愿。一审认定“被动给付”,但二审认为被动与主动的界限在恋爱关系中本就模糊,不宜轻易定性为“被迫”。
另外,二审判决最终将8万元认定为“明显超出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日常性赠与范畴”,判令返还。这一裁判路径的法律基础是 “附条件的赠与”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带有较强的道德谴责色彩。而本案中,双方确有恋爱关系、互有转账、张某某也曾在聊天中同意讨论彩礼,不宜轻易认定为“索取”。采用“附条件赠与”,既保护了蒋某某的合理期待,又避免了过度谴责张某某。
判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