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恋爱借款、以结婚为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金饰返还、缺席判决、财产保全费
一、核心案情
2024年7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通过社交平台相识,以结婚为目的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某多次向徐某借款,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付方式共计出借311800元,李某仅归还1500元,尚欠借款本金310300元。
同时,徐某为缔结婚姻,向李某赠与价值51800元的五金首饰(金戒指、金挂坠、金项链)。后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徐某多次催要借款及要求返还金饰未果,遂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裁判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12民初16492号判决:
1.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310300元,并按年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价值51800元的五金首饰;
3.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72元均由被告李某承担。
三、核心裁判要点
1. 恋爱期间的借款认定:双方明确为借款的款项,构成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负有按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定义务;
2. 附条件赠与规则: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首饰、礼金等财物,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赠与财物;
3. 缺席判决规则: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案 号: (2024)浙0212民初16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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