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吴恋爱期间,小吴以创业急需资金为由,向小张借款8万元,小张碍于情面未写借条,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口头约定恋爱稳定后慢慢偿还。后两人分手,小吴以“恋爱期间的钱都是赠与”为由,拒绝偿还该笔款项,小张不知道自己借出的钱能否要回。核心结论:恋爱期间的借贷并非天然属于赠与,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借贷关系即成立,借款人需依法偿还,“恋爱关系”不能成为赖账的理由。
恋爱期间的借贷纠纷,核心区分“借贷”与“赠与”,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界定权利义务:
1. 借贷关系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只要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口头约定还款、微信提及“借钱”“还款”),且贷款人实际交付了款项(转账、现金等),借贷关系即受法律保护,与双方是否为恋爱关系无关。
2. 赠与与借贷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若款项是“无条件赠与”(如备注“爱你”“零花钱”“节日礼物”),且无任何还款约定,一般认定为赠与,无需偿还;若有明确还款约定,或款项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赠与范围,一般认定为借贷。
3. 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借款人若主张是赠与,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需承担还款义务。
恋爱期间借贷多无书面借条,证据留存尤为重要,以下3类证据可有效证明借贷关系,避免维权失败:
1. 借贷合意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提及“借钱”“还款时间”“借款用途”)、通话录音(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承诺)、第三人证言(知晓双方借贷事宜的朋友、家人)。
2. 款项交付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备注“借款”更具效力)、现金交付的收条(需借款人签字按手印),转账时避免备注“赠与”“红包”等易混淆字样。
3. 补充证据:借款人后续还款的记录(部分还款凭证)、双方分手时提及该笔借款的沟通记录,可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
若借款人拒绝还款,出借人可按以下步骤依法维权,高效追回借款:
第一步:固定证据,整理上述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相关证据,标注关键信息(如借款时间、金额、还款承诺),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步:协商催告,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告函(或微信、短信催告),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留存催告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步:起诉维权,若借款人仍拒绝还款,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无约定利息则无需支付),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误区一:“恋爱期间借钱不用写借条”,口头约定虽可成立借贷关系,但举证难度大,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用途,避免后续纠纷。
误区二:“分手了就不用还恋爱期间的钱”,借贷关系与恋爱关系相互独立,分手不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约定偿还借款,不能以“分手”为由赖账。
总结:恋爱期间的温情不能替代法律边界,借钱需留痕、还款有约定,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借出的钱就有法律保障,无需碍于情面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