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恋爱同居变噩梦,拳脚之下的人身摧残
2023 年 6 月,陈某(女)与何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何某逐渐暴露暴躁易怒的性格,常因生活琐事与陈某发生争吵,甚至出现推搡、辱骂等行为。陈某曾想分手,但在何某的道歉、哀求及保证不再犯错的承诺下,多次选择原谅。
2024 年 9 月 17 日晚,两人因何某深夜醉酒归家发生争执。争执中,何某情绪失控,对陈某拳打脚踢,先后击打其头部、腹部、腰部等部位,陈某倒地后仍未停手,直至邻居听到激烈声响敲门劝阻,何某才停止施暴。当晚,陈某被送往医院急诊,诊断结果为:脾破裂、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腹腔内出血,紧急接受脾切除手术。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当日将何某抓获归案。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65 万余元。
庭审中,何某辩称双方系情侣争吵引发肢体冲突,并非 “家暴”,且陈某也有辱骂行为,自身存在过错,请求减轻赔偿责任。陈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记录、手术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邻居证言、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同居期间何某此前施暴的聊天记录(证明暴力行为持续性)等证据,反驳何某的抗辩。
二、法院判决:同居暴力属家暴,刑事民事责任双担
(一)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判决关键逻辑
- 刑事部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何某与陈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同居关系,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 “家庭成员” 范畴;
- 何某的施暴行为并非偶发冲突,而是基于控制关系的暴力侵害,且造成陈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明显;
- 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无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
- 民事部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何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陈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何某存在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激化矛盾的重大过错;
- 陈某提交的诊断记录、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 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伤更为严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最终判决结果
- 刑事判决: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民事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 583347.26 元,具体包括:
三、舆论热议:“同居暴力算不算家暴” 引爆性别权益讨论
该案经北京三中院通报后,# 同居暴力属家暴# 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超 6.3 亿,讨论量达 25 万条,核心争议聚焦 “同居关系的权益保护” 与 “暴力行为的定性”:
支持方(占比约 83%):
- 网友 @家暴零容忍:“终于明确了!同居不是法外之地,我前男友就是同居时经常打我,当时以为没结婚不算家暴,只能忍气吞声,这个判决给了受害者维权的底气”;
- 女性权益博主 @玫瑰骑士:“同居期间的暴力本质和婚内家暴一样,都是控制与伤害。判决既追究了刑事责任,又支持了全额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女性人身权的保护”;
- 律师网友 @法律人张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初衷就是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同居关系虽无婚姻登记,但有共同生活事实,纳入调整范围符合立法精神”;
- 网友 @人间清醒:“5 年半刑期 + 58 万赔偿,就该这样严惩施暴者!让所有人知道,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只会付出法律代价”。
反对方(占比约 17%):
- 网友 @直男视角:“情侣吵架动手不对,但算不算家暴是不是太牵强了?毕竟还没结婚,顶多是民事侵权”;
- 部分网友留言:“58 万赔偿是不是太高了?男方坐牢已经付出代价,再赔这么多会不会超出承受能力”;
- 某论坛热评:“为什么不考虑女方是否有错?万一女方先辱骂挑衅呢?法院会不会偏袒女性”;
- 网友 @理性讨论:“同居关系很复杂,有的是一时冲动,判刑 5 年半会不会太重了?应该给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律师观点:同居暴力的法律认定与维权核心
夏律师结合本案给出专业解读:
- 同居暴力构成家暴的认定标准:
- 关系要件:存在稳定的同居关系(通常指持续共同生活 3 个月以上,有共同居住、经济往来、情感依赖等特征);
- 行为要件: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 结果要件:造成了身体损伤、精神创伤等实质危害,并非轻微的肢体冲突。
- 关键提示:《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 “婚姻登记” 作为家暴认定的前提,只要存在家庭成员般的共同生活事实,即可适用该法。
- 维权核心要点:
- 及时报警:第一时间拨打 110,要求警方出具《出警记录》《法医鉴定委托书》,固定暴力事实(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报警记录也是重要民事证据);
- 就医留证:前往正规医院就诊,要求医生详细记录伤情(包括致伤原因、损伤部位、治疗过程),保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全部材料;
- 申请保护令: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以离婚为前提),禁止施暴方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该保护令对同居关系同样适用;
- 刑事 + 民事双维权: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要求警方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 证据留存:除报警记录、病历外,还应收集伤情照片、施暴视频 / 录音、邻居 / 亲友证人证言、同居证明(租房合同、共同缴费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条件:
- 需提交心理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精神创伤的存在。本案中陈某构成八级伤残,且同居期间存在持续性暴力风险,故法院支持了 3.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司法实践常规标准。
五、给观众的维权建议:遭遇同居暴力,这样保护自己
- 认清危险信号,及时止损:
- 警惕 “情绪失控型” 伴侣:如出现推搡、辱骂、摔东西等行为,即使是第一次,也可能是暴力升级的前兆,不要轻信 “下次改正” 的承诺;
- 放弃 “家丑不可外扬” 的想法:暴力行为只会越演越烈,及时向亲友、妇联或律师倾诉,获取支持与帮助,不要独自承受。
- 遭遇暴力时,优先保障自身安全:
- 避免正面冲突:施暴者情绪失控时,不要争辩或反抗,以保护生命安全为首要原则;
- 寻找逃生机会:趁施暴者不备,及时逃离现场,前往安全场所(如亲友家、酒店、妇联庇护所);
- 紧急求助:随身携带手机,设置紧急联系人,必要时拨打 110 报警、12338 妇联维权热线。
- 事后固定证据,为维权铺路:
- 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拍摄伤情照片、现场环境照片(如破损物品),录制施暴者承认暴力的录音 / 视频;
- 保存全部书面证据:包括报警记录、法医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费用票据、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照片等;
- 寻找证人:联系目睹暴力发生或了解双方同居关系的邻居、亲友,请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 依法维权,追究责任: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居住地或施暴地法院提交申请,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初步证据,法院通常会在 72 小时内作出裁定;
- 追究刑事责任: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要求警方立案侦查,追究施暴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即使刑事判决已生效,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服务,妇联也会提供公益维权支持。
- 心理重建,走出创伤:
- 寻求专业心理疏导:暴力创伤需要专业干预,可联系心理机构或医院心理科,避免长期陷入恐惧、自卑等负面情绪;
- 重建社交圈:远离施暴者及其社交环境,多与亲友相处,参与社交活动,逐步恢复自信;
- 警惕二次伤害:不要轻易与施暴者复合,必要时更换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避免被跟踪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