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在境外登记结婚是否被我国法律认可,这将决定案件是适用婚约纠纷还是离婚纠纷的诉讼规则。
一、境外结婚,国内认不认?
我国对境外登记结婚的效力采取“原则承认+例外排除”的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婚姻的缔结未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涉及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也不违反双方的国籍国(即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简单来说,只要婚姻缔结符合前述规定,且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及公序良俗,蔡先生与陈女士在境外完成结婚手续并在当地完成海牙认证,表明双方在当地的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蔡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有效。
二、婚姻有效,意味着什么?
婚姻关系一旦被认定有效,本案就从“婚约财产纠纷”转为“离婚财产分割”。
由于双方未作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奢侈品、戒指等物品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本案中,如果奢侈品和戒指为婚前购买,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则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