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婚恋维权专业人士 房产加名 赠与
客户问:“老公婚前的房产在结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老婆婚前的全款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加名)
客户问:“老公婚前股票账户上的资产在结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老婆婚前股票账户上的资产在结婚后产生的收益(如盈利、分红)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老公婚前按揭的房产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老婆婚前按揭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按揭房产婚后加名)
客户问:“公公公婆婚前赠与老公的房产婚后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岳父岳母婚后赠与老婆的房产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客户问:“老婆婚前的商铺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被经常问道的。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广东婚恋维权专业人士认为,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了解,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什么叫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
下面,来谈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兼职收入等劳动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开公司、炒股、合伙经营、房产出租等产生的利润。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专利转让费、商标授权费、稿酬、版权收入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部分。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非自然增值);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后军人复员费、转业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无特别说明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视为共同财产)。
“所得”指取得财产权利的时间,而非实际占有时间。例如,中奖但未领奖,该债权仍属共同财产。
特别注意: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且不会因婚姻持续时间长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此外,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专用生活用品、遗嘱/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的财产处置情况。
具体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房产加名情形的财产处置情况。
具体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头客户提出的问题,得出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