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A,和女友B恋爱期间,三次登门拜访女方父母,买了烟酒茶、化妆品、水果等礼品,共花费9349元。
后来,男方发现女方用交友软件约见其他男生,两人闹掰。男子起诉:这些礼品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的,现在结不成婚,必须还钱!
女方:这是你自愿买的,恋爱期间的小礼物,凭什么还?
法院:驳回!理由很直接:双方虽然恋爱,但没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也没正式订婚。上门带的烟酒茶、水果化妆品,属于恋爱期间的人情往来,法律上认定为一般性赠与,送出去就送出去了,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当时明确说了“不结婚就退礼”。
划重点:恋爱期间上门带的礼品、日常请客送礼→一般赠与,分手不退。想要“附条件赠与”,必须白纸黑字或聊天记录明确约定(比如“这礼物是彩礼的一部分”)。别指望分手后翻旧账算“烟酒钱”,法院不支持
提醒:谈恋爱花钱要量力而行,送出去的东西就当消费了;真想“以结婚为条件”送大件(车、房、大额现金),一定留好证据;上门带点水果烟酒,就别想着还能要回来了。 (2023)津0116民初19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