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亦和与许予晴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根据法院公布案例改编
所涉姓名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转账,虽无借条、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应按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一方提出分手的,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返还部分财物,不支持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江亦和与许予晴于2023年8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9月至12月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有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1月5日,江亦和通过微信向许予晴多次转账,合计22480.08元,款项多用于许予晴医药费、路费、房租等个人开支。江亦和在工地务工,月收入约八九千元,许予晴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恋爱期间,许予晴向江亦和发微信红包共计1190元。2023年12月,许予晴以父母反对为由主动提出分手,并告知将与他人结婚,随后江亦和无法联系上许予晴。江亦和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许予晴返还全部转账22480元。许予晴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无借贷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实为婚约财产纠纷。江亦和以结婚为目的向许予晴转账,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江亦和有权主张返还。综合考量短暂同居、被告主动分手、双方经济差距、原告支出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许予晴返还8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许予晴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蔡开剑律师)
本案厘清了恋爱转账、民间借贷、婚约财产三者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明确指引作用。破除“恋爱转账=借款”的误区,无借贷合意的恋爱转账不按民间借贷处理。确立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转账,应按婚约财产纠纷适用彩礼相关规则。明确返还标准不搞“一刀切”,需综合同居时长、过错、经济条件、款项用途酌定。强调公告送达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将被依法缺席判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蔡开剑律师认为,恋爱期间大额转账、附条件赠与,应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沟通目的等证据,明确是否以结婚为前提。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建议避免无备注、无说明的零散多次转账,防止日后难以定性。分手后主张返还财物,应按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而非民间借贷,提高胜诉概率。收到法院传票不应诉、不举证,将被视为放弃抗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