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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AI生成)


2024年3月底,原审被告人牛某与张某经共谋,策划实施一起骗婚骗财的犯罪活动。二人商定,由张某假借相亲、结婚之名,骗取他人彩礼,待财物到手后伺机离婚。为确保诈骗计划顺利实施,牛某主动联系了某婚恋公司的媒人,借助婚恋公司的平台来物色合适的作案目标。
2024年4月6日,在媒人的积极撮合以及婚恋公司的促成下,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得以见面相亲。仅仅过了一天,也就是4月7日,张某便与李某在云南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按照要求,李某支付了现金22万元,这笔钱既包含彩礼,也涵盖了一些相关服务费用。诈骗得手后,赃款迅速被三人瓜分。其中,张某分得4.2万元,牛某分得11.8万元,而中间人则分得6万元作为介绍费。
婚后,张某虽随李某返回湖南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她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真实婚姻关系的意愿。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多次向牛某表露自己想要离开的想法。牛某为维持这场骗局,防止事情败露,持续对张某进行安抚、哄骗,极力要求她继续留在李某家中,以此掩盖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随着时间推移,到了2024年10月,李某家属提出要举办婚宴,并要求会见张某的父母。这一要求让骗局面临暴露的风险。同年10月2日,张某无奈之下带李某家人前往云南老家。张某的父母在得知这场婚骗的实情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次日陪同张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积极退还了李某4.2万元违法所得,牛某也退还了李某5000元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牛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结婚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牛某首起犯意,提议让张某去相亲“获取”彩礼,且在张某犹豫不决时,牛某极力说服并安排相亲等事宜,属于主犯,张某为从犯。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责令牛某对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牛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鉴于牛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据此,中院依法对牛某的量刑予以调整,以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张某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违法所得退赔事项不变。


婚姻以感情为本,彩礼是习俗表达,而非敛财手段。“闪婚”骗彩礼的婚恋诈骗,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受严惩。法官提醒,大家婚恋交友要理性审慎,警惕高额彩礼等异常情形,增强防范意识,发现婚骗线索及时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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