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亲属介绍与被告相识,原告出于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并结婚的目的,先后向被告转账两笔款项,共计650000元,用于被告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及购房等。后双方未能建立恋爱关系、共同生活及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主张案涉款项为无偿赠与、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诉至法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北京梵清(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1、原告诉请
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
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475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抗辩
主张案涉6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自愿赠与与资助款项;
辩称无借款合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拒绝返还。
3、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原告转账以恋爱结婚为条件,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恋爱、未共同生活、未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法院认定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朱翔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650000 元;
2、驳回原告关于利息及要求被告黄金良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5187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朱翔翔负担5128元。
本案明确: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受赠方应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