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兆青
工作单位: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看到因为谈恋爱闹分手最后把人杀了的新闻,第一反应都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尤其是如果凶手手段特别残忍,哪怕他事后认罪赔钱,老百姓心里也经常转不过这个弯,觉得家属都没原谅,凭什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因婚恋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只要凶手有坦白和悔罪等表现,哪怕被害人家属死咬着要求重判,法院也未必会下达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这绝不意味着凶手占了便宜,因为法律有一项极其严厉的制度叫做限制减刑,这把锁一旦落下,保住一条命的代价就是把牢底坐穿。
这起真实的案件发生在北方某省。大强和小丽是曾经的大学同窗,两人在校园里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大强先一步踏入社会工作,小丽则继续升学深造。几年后小丽也毕业参加了工作,大强觉得两人感情稳定,便把结婚的事情提上了日程。可是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的私事,小丽的家人对这门婚事并不认可。在家庭的压力下,小丽多次向大强提出分手。
然而大强却是个死心眼,他无法接受多年的感情付诸东流,一直坚持要和小丽保持联系。悲剧就发生在一个普通的中午。大强跑到小丽的集体宿舍,想就两人的未来再做最后一次努力。面对大强的纠缠,小丽的态度非常坚决,明确表示两人绝对不可能在一起了。这句斩钉截铁的拒绝,成了压垮大强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他在极度的绝望中生出了得不到就毁掉的可怕念头,甚至打算杀了小丽后再自杀。
大强顺手拿起宿舍里的一把单刃尖刀,发疯般地朝着小丽的颈部胸腹和背部连续捅刺。年轻的小丽因为失血性休克,当场失去了生命。作案后的第二天早上,大强服下农药企图自杀,但最终没有死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小丽的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他们拒绝达成任何赔偿协议,唯一的诉求就是要求法院严惩凶手,一命抵一命。大强平时其实是个表现尚可的普通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的亲属也积极代为赔偿,希望能买回他一条命。可是面对如此残忍的作案手法和家属的强烈诉求,当地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前两次审理中,都认定大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了死刑。
当案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事情迎来了转折。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并没有核准大强的死刑,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的结果是,大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法院下达了一项极为关键的决定,对他限制减刑。
看到这个结果,很多人可能会替小丽家属鸣不平。其实法院的考量有着极深的法理逻辑。这类案件和那些在社会上随意寻找陌生人泄愤的恶性杀人案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特定人物之间因为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凶手的主观恶性和对整个社会的危险程度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大强在冲动杀人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家属也愿意积极赔偿,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但另一方面,法院又必须顾及被害人家属的情感,如果仅仅因为是情杀就轻易从轻发落,家属肯定无法接受,社会矛盾也无法化解。于是限制减刑这一招就成了平衡法理与人情的最佳利器。死缓限制减刑意味着什么呢。普通老百姓可能觉得死刑缓期执行只要在狱中表现好,十几年就能出来。但是一旦被依法限制减刑,大强在经历了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后,即使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他实际需要在监狱里服刑的最短时间也会被死死卡住。
算上死缓的两年,他至少要在高墙内度过近三十年的漫长岁月。等他熬到出狱那天,早就是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这一生最宝贵的年华全部要在铁窗泪中度过。这既留了罪犯一条命,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又用漫长的刑期给了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最大程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它在惩罚犯罪的深思熟虑中,努力寻找着情理法之间的那个平衡点。冲动是魔鬼,面对感情的挫折,偏激和暴力只会毁掉两个家庭,最终让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面对感情纠纷中的偏激行为,你觉得还有哪些方法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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