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恋爱期间“脚踏两只船”,男友一怒之下将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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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余最近很郁闷,因为他发现自己被谈了两年的女朋友“绿”了。女友小马一边收着男友小余的转账、见面礼、戒指,一边跟另一个男的谈恋爱。小马把另一个男的带出来跟小余一起吃饭了,还介绍那个男的是自己的“大表哥”小余发现问题后当即质问女友,女方承认了和“大表哥”之间的关系。小余转而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友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所有财物。小马当即拒绝,并表示恋爱期间相互都有转账,凭什么让自己全退?这样一来,“好聚好散”是不可能了,小余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马返还共计30598.99元。男方小余和女方小马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两年。期间小马以各种理由要钱:转账、买衣服、买戒指、买二手手机,连“上门看房”都先要了一万块见面礼。男方家为了迎接这位“准媳妇”,投入在房屋装修上的钱也花了十多万。男方发现女方在跟自己交往的同时,跟另一个异性也保持着恋爱关系。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退钱。女方认为自己也给男方买过东西,并付出了时间和感情,不同意返还财物。大额转账和见面礼必须退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男方赠与女方的一万元“见面礼”以及戒指,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男方的赠与目的没有达成,女方应当返还。另外,法院特别指出,女方在恋爱期间“脚踏两只船”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善良风俗和道德观念,违反了公序良俗。作为收取财物的一方,她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小额转账和日常消费不用退
但是,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小额转账及日常消费,比如因为约会产生的日常消费,再比如相互之间赠与对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1314、520红包,这些属于正常交往开支,不需要返还。其次,双方在恋爱期间都有感情和物质上的付出,并非属于单方面索取。加之物品在使用后存在价值贬损、灭失等情形,男方要求按物品原价返还的诉求难以支持。最后,关于男方家支出的装修款,属于男方家庭的自主投入,女方并没有要求或承诺以此为条件。法律上,这不构成“赠与”,更像是男方家为了迎接女方而做的准备。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间接损失“的返还请求。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退还15000元。正常的感情往来没问题,但动辄上万的大额转账、以结婚为前提的“见面礼”、“改口费”、“彩礼”,在法律上都是附条件的。条件没达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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