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四年,男的花了二十多万。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就算没有领证,你也是不可能把这些钱全部要回去的。毕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有共同开销的,女方还给你洗衣做饭的,有付出的。
但是这个案件不一样,竟然把所有给女方花的钱一分不少全部要回去了,厉不厉害?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位‘大神’到底是怎么操作的。”
❶ 案件回顾:一场建立在谎言上的“婚姻”
这个男的姓肖,2019年和张某认识,2020年开始同居,四年里陆陆续续转账、给彩礼、各种支出,加起来一共29.9万元。本来吧,日子照这个样子走下去,很多人都会觉得,可能最后也就结婚了。
结果到了2024年8月,张某怀孕回老家,一个藏了17年的事突然翻出来了——她其实根本没离婚。
她早在2007年就登记结婚了,虽然一直是长期分居状态,可婚姻关系从法律上说,始终都在。也就是说,肖先生谈了四年恋爱,同居了四年,对方其实一直是已婚身份。
这还没完,更让人有点看不懂的是,肖先生后来明明已经知道对方没离婚了,到了2025年1月,还是自己一个人操办了一场婚礼(是的,有婚礼,新娘没来)。
再后来感情彻底崩了,肖先生把张某告上法院,要求把29.9万元全部还回来。
❷ 一审 vs 二审:法律定性的关键转折
一审的时候,法院的态度其实挺像大多数人的直觉:
两边都确认,29.9万元里面,有2.8万元属于彩礼,剩下的二十多万,是四年同居期间各种转账和花销。
法院一审认为,彩礼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以结婚为前提,既然最后没结成,那这2.8万元应当返还,这个没太大争议。
可剩下那些钱,就麻烦了。因为都发生在同居期间,性质看起来更像维系感情的赠与,或者共同生活里的开销,具体每一笔到底干嘛用了,也很难拆得特别清楚。所以一审对这部分没支持返还。
说真的,这个判断挺常见的,因为很多同居花费,本来就是糊涂账,感情好的时候没人记,翻脸以后又很难算。
但事情到了二审,整个方向一下就变了。
肖先生不服,上诉了。二审法院的看法和一审不一样,而且这个变化,不只是金额上的变化,更关键是定性变了。
法官认为,张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却以恋爱名义和别人长期同居,还持续接受对方给的钱和财物,这种行为已经不是普通恋爱纠纷了,它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本案里的这些钱,不再按一般的赠与关系来理解,而是按不当得利来处理。
别小看这几个字,差别很大。
赠与,通常是出于感情自愿给的,一般给了就很难再要回来。
不当得利,说白了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却拿到了好处,还让别人因此受了损失,那这种情况下,拿钱的人就应当返还。
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两个人关系的基础,本身就是建立在隐瞒婚姻事实这样的欺骗上,那张某在这段关系中得到的钱,也就不能再披着“恋爱赠与”这个外衣了。
换个说法,关系一开始就歪了,后面的很多钱,也就不能按正常恋爱花销去看。
而且张某也没法证明,大部分钱确实都花在了双方共同生活上。所以最终除了少数有证据显示属于相互转账的部分之外,其余27.9万元,法院判她返还。
四年付出,最后基本拿回来了,这也是这个案子最让人意外的地方。
❸ 法律焦点:为什么结果会逆转?
这个案子特殊,核心其实就一个:女方隐瞒了自己已婚这件事。这不是普通的感情不合,也不是简单的恋爱分手,而是关系从根上就带着欺骗。
法律一般不会轻易去管私人感情里的爱恨拉扯,可一旦有人靠欺骗去拿利益,那就不是单纯感情问题了。
❹ 几点现实提醒
1. 诚信是关系的基石
诚信这个东西,真不是空话,尤其是婚史这种重大事实。如果一段关系是靠严重隐瞒、故意欺骗建立起来的,法律不会轻易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利益安排。
2. 警惕“不当得利”这把尺子
不当得利这个规则,在这种案子里很关键。它会把原本看起来像“你情我愿”的转账,重新审视一遍。一旦基础关系本身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拿钱的一方就可能不仅感情没了,钱也得吐出来。
3. 大额往来,留存痕迹
恋爱归恋爱,大额转账、彩礼、长期支出这些,最好还是留点记录。备注清楚也好,保存凭证也好,这不是多心。(很多人谈感情时最怕谈钱,可真出事的时候,证据比情绪有用。)
感情当然不是做账本,可如果感情本身是从谎言开始的,那最后很多问题,法院就只能按最理性的方式,一笔一笔去看。
所以这个案子不只是一个追回钱款的判决,它更像是在提醒大家:感情可以感性,转账最好别太感性。尤其碰到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这种大事,别只听嘴上说。
以案说法,知名而行
(声明: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法律文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内容仅用于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整理自(2025)鄂10民终 268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