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五年转账15万余元,一审以"无撤销权"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改判返还5万——从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看"附解除条件赠与"与"撤销权"的严格界分
【导语】
恋爱同居五年,男方省吃俭用向女方及其女儿累计支出15万余元,分手后起诉返还,一审却以"不具备法定撤销权条件"为由驳回全部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改判返还5万元。两级裁判的分水岭,不在于证据多寡,而在于对核心法律制度的精准识别——一审法院将"附解除条件赠与因条件成就而失效"错误纳入"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审查框架,导致法律适用根本性偏差。作为上诉人顾长山(化名)的代理律师,本文通过该案判决,厘清这一常见但致命的裁判误区。
一、案情回顾
案件时间线:
2017年:顾长山(化名)经人介绍与沈秀云(化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
2017年6月至2022年8月:顾长山持续向沈秀云女儿赵雨桐(化名)转账40笔共计7万余元,用于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部分转账附言"生活费""学费"
2017年7月至2022年8月:顾长山向沈秀云微信转账51笔共计6万余元,部分转账附言"节日快乐""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
2021年3月8日:顾长山为沈秀云购买金器,花费1.5万余元
2022年8月: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及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终止恋爱关系
2025年:顾长山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秀云、赵雨桐返还15万余元及利息
原告顾长山主张: 案涉款项并非一般赠与,而是以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沈秀云、赵雨桐应当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被告沈秀云、赵雨桐辩称: 一、顾长山自2017年与沈秀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至2022年同居生活长达5年之久,期间转账及购买金器完全是情侣之间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不同。二、向赵雨桐支付的学费、生活费及过年过节礼金均系自愿赠与,未附加任何条件。三、现双方终止同居关系,顾长山请求返还已实际完成的赠与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核心论证: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行为,一般赠与交付即完成,不得撤销。本案中,顾长山在双方恋爱期间向沈秀云及其女儿赵雨桐赠与财物的行为,是顾长山为表达个人感情的自愿行为,其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现顾长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因未能举证证明其赠与行为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故顾长山要求返还15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沈秀云返还顾长山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核心论证: 二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及日常消费,应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与沈秀云相处5年期间,顾长山帮助资助沈秀云女儿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不属恋爱双方日常消费,赠与款项包含缔结婚约、组建家庭的目标和前提条件。一方面,即便顾长山、沈秀云因个人原因导致双方放弃延续情感,双方也均应尊重对方的结婚自由;另一方面,顾长山与沈秀云未能缔结婚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顾长山可以请求陈满香返还日常交往、日常消费之外款项。
结合顾长山、沈秀云经济收入能力,共同生活期的长短、缔结婚姻目的等因素,并从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本院酌定沈秀云返还顾长山5万元。顾长山帮扶沈秀云承担女儿赵雨桐学费、生活费抚养义务,本意不是赠与财物给赵雨桐,赵雨桐不是赠与合同相对方,受赠人仍是沈秀云,一审判决赵雨桐不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有据。
三、代理思路与胜诉关键
作为顾长山的代理律师,本案二审能够实现改判,关键在于精准发现并有力指出了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重构了正确的法律论证框架。
(一)紧扣"附解除条件赠与"与"撤销权"的制度界分
一审法院的根本错误在于:将"附解除条件赠与因条件成就而失效"错误纳入"赠与撤销权"的审查框架。 顾长山从未主张过"撤销权"。我们主张的是:案涉大额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将来缔结婚姻为赠与的存续条件;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依法失效,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丧失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两种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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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撤销权 | | 赠与合同已生效,因赠与人意思表示瑕疵或受赠人违约/侵权 | | |
| 附解除条件失效 | | | | |
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将"条件成就(未结婚)时的返还请求"换为"撤销权行使",再以不具备撤销权法定要件为由驳回。这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二)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附解除条件规则
二审法院完全跳出了一审的"撤销权"框架,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从学理上看,婚恋中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为隐性解除条件——即赠与在交付时生效,但若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失效,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二审法院同时援引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附义务),认定该赠与附有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可请求返还。两条文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二审改判的请求权基础。
(三)纠正举证责任分配
一审法院将"否定共同开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顾长山。我们指出,沈秀云一方主张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及节日礼金,但自始至终未提交租房合同、缴费记录、购物凭证等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顾长山自证清白。
(四)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沈秀云在顾长山协助其女儿完成大学学业、自身经济压力缓解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结婚,违背诚信原则。二审法院在酌定返还金额时,明确引入"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错误,也实现了实质公平。
四、案例启示
(一)对当事人的警示
恋爱期间大额财物往来,务必明确性质。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固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附解除条件赠与需要证据支撑。 转账附言、聊天中关于结婚的讨论、当地婚嫁习俗等,都可作为佐证。
资助对方子女学费生活费需谨慎。 司法实践中,此类款项若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可能被认定为包含缔结婚姻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长、妇女权益保护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未必全额返还。
一审败诉不要放弃。 本案一审完全败诉,二审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实现改判,说明上诉程序对纠正不当裁判具有重要价值。
(二)对司法实践的观察
本案体现了二审法院对恋爱财产纠纷的审慎态度,既尊重了恋爱自由,也维护了诚信公平。同时,本案也警示:法律概念的精确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一个"撤销"与"失效"的混淆,可能导致15万元与0万元的天壤之别。
五、结语
本案二审判决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挽回了5万元损失,更在于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撤销权"与"附解除条件失效"的制度混淆。法律概念的精确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作为代理律师,我深感二审法院展现了精准的规范意识和体系思维。律师的专业价值,正在于在纷繁的事实中,精准定位应当适用的法律制度,并说服裁判者接受这一框架。 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有温度的正义。
【律师简介】
陈正兴,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致力于以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注:本文案例已做脱敏处理,人名、地名、法院名称均为化名,案号在文末标注,仅供法律研究和普法宣传使用。)
【案例来源】(2025)湘12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