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时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买房,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来婚没结成,出资和房子的大幅增值该怎么算?是严格按“谁出钱多分多少”,还是另有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这则指导案例给出了答案。一、案情回顾:从“共同买房”到“对簿公堂”
王某和姚某曾是恋人,打算结婚。2012年,两人看中北京一套380万的房,因王某没有北京购房资格,便协商以姚某名义购买,登记在姚某名下。买房的钱是谁出的?
王某直接付了中介费4.3万、定金20万、后续房款19.73万; 后来两人分手,婚没结成。王某先是起诉要确认自己是房屋共有人,法院说“因为没购房资格,确实没法登记成共有人,但你可以要回出资和相关权益”。 接着王某又起诉,要求按自己67.16%的出资比例,分走房屋增值后的对应份额(当时房子评估值1016万,他主张拿506万多)。 一审、二审都支持了他的诉求,但案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结果变了!二、最高法改判:不能简单按“投资比例”分!
最高法明确:这案子不是普通的“财产分割”,而是“婚约财产纠纷”。为啥不能按出资比例算?
俩人是奔着结婚当婚房买的,不是为了炒房赚钱,不能用“投资收益”那套逻辑——不能说“你出67%,就分67%的增值”,毕竟感情和婚姻目的才是基础。✅ 还有北京的限购政策影响(王某没资格,才登记在姚某名下)。 1、最后最高法酌定: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比一审少了150多万。三、法官说法: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是“公平兼顾习俗”
订婚虽然不是法律要求的结婚必经程序,但属于咱们老百姓的习俗。恋爱时为结婚做的财产安排,一旦婚结不成了,接受财物的一方原则上要返还,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但返还多少,不能死磕“出资比例”——毕竟俩人当初是基于感情、为了共同生活才买房,不是冷冰冰的投资合作。要把所有情况揉在一起算,才公平。
四、给情侣们的3个提醒
1、婚前共同买房,最好写清“性质”:如果是借款就写借条,如果是共同出资就签协议约定份额,别觉得“谈钱伤感情”,真出事了更能保护双方。 2、转账留好凭证:父母出资、自己付款,备注清楚“购房款”“借款”等,避免日后扯皮“是赠与还是出资”。 3、了解当地购房政策:像北京这类有限购的城市,提前确认购房资格,避免因政策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和预期不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既尊重习俗,也守护公平——不会让“为结婚掏的钱”打水漂,也不会让“感情破裂”变成“投资暴利”的工具。 如果你身边也有朋友遇到类似问题,欢迎转发这篇,帮ta避坑~ 😊(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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