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恋爱期间签订《自愿赠与协议》,分手后法院酌定部分返还
基本事实
李某(男方)谢某(女方)恋爱期间在2023为谢某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110000元,于2023年10月19日一次性偿还房贷100000元,后偿还18个月的房贷25000元。该房屋登记在谢某名下,房屋权属为单独所有。恋爱期间李某为谢某购买价值约20000元名爵牌二手车一辆、亦为谢某购买首饰转账2066元。双方于2025年3月解除恋爱关系。李某诉请判令谢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共计260566元。二审法院酌定判决谢某向李某返还170000元。女方抗辩观点
涉案财物是李某自愿赠与,不是以彩礼的性质索要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权利已经转移,无权要求返还,双方签订了恋爱赠与协议,约定赠与的钱款是无条件无偿赠与,不是彩礼款,也不是附条件赠与,约定了不能结婚,无论任何原因双方分手,只要登记在谢某名下,李某无权要求返还房产或钱款,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钱款转移后,赠与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再审观点
本案审查重点是二审酌定判决谢某向李某返还170000元是否妥当。原审查明,案涉《恋爱期间赠与协议》于2025年1月7日签订,而分手时间为2025年4月,李某签订协议时是基于可以继续保持恋爱关系为目的,二审法院结合案情、李某与谢某存在恋爱关系等,认定赠与协议中涉及的款项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无偿赠与并非是李某签订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因恋爱关系无法继续,李某诉求返还案房屋首付款、房屋贷款等应予支持,亦综合双方恋爱期间谢某也有付出,二审法院酌定判决谢某向李某返还170000元并无不当。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签订的《赠与协议》,并非分手后的护身符。当赠与款项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时,很多法院不会仅从协议字面意思进行裁判,而是会考量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认为赠与方是附条件的,如是为了与受赠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未来缔结婚姻关系,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分手过错、经济水平、收入水平)后酌情确定返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