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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迟某某与沈某某因网络相识,迟某某假意与沈某某交往,让沈某某对其产生感情和信任感。迟某某以父亲生病住院为由,编造自己需要陪床数月,以及父亲没有合作医疗,需要化疗费、手术费、生活费、租房费用等多种理由,让沈某某给其转钱。基于对迟某某的信任,沈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迟某某累计转账30余万元。后沈某某偶然机会得知,迟某某从未去过吉林,也未在其父亲处陪床,沈某某向迟某某转账的钱款去向不明。
二、办案经过
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后,沈某某委托孙建华律师介入本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孙建华律师对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认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与沈某某交往,通过虚构父亲生病需要陪床、自己需要支付大量费用的事实,使沈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多次向其转账,后迟某某将该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迟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迟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律师基于此形成控告材料,并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三、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迟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成功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迟某某为减轻自己刑罚,主动向沈某某退赔,沈某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全部挽回。
四、办案心得
精准区分刑民界限,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近年来,此类“恋爱型”诈骗案件频发,涉案人员往往以借款、投资、家庭应急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此类案件因表象模糊、掺杂情感因素,常被误判为普通经济纠纷。律师在接待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时,应充分与当事人沟通,重点核实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虚构身份、人设或事实的行为,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同时,也要注重与公安机关的沟通,积极配合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协助公安机关高效办理案件,共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孙建华律师
业务领域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
联系方式丨1826337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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