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五年转账数十万,分手后对簿公堂:二审法院改判无需返还
在一起持续五年多的恋爱关系结束后,男方因恋爱期间向女方转账数十万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及共同生活支出,不属于彩礼或附条件的婚约财产,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五年转账66万余元,分手后男方起诉返还
2018年3月,李某(男)与张某(女)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不定期同居生活。恋爱期间,李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频繁向张某(女)转款,单笔金额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部分转账备注有“爱你”“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内容。
2023年9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男)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恋爱期间向张某(女)转账共计65万余元,要求张某(女)全额返还。
一审:超3000元大额转账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大部分转账金额不大,且包含特殊含义的款项,属于合理开支或赠与,无需返还。但对于单笔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转账,合计88955元,认定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款项”,判令张某(女)返还该部分款项。
张某(女)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蓉归律师事务所周鹏博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恋爱期间赠与已完成,不支持返还
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男)向张某(女)的转账是否属于应返还的婚约财产。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双方长达五年半的恋爱期间从未提及结婚事宜,李某(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或转账款项属于彩礼。转账备注中也无“以结婚为目的”的内容。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女)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关款项均为李某(男)主动给付,属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费用及对张某(女)的赠与。
法院强调,赠与已经完成,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不应返还。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恋爱期间大额转账需谨慎
本案二审改判后,代理上诉人张某(女)的周鹏博律师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需返还,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该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的赠与。司法实践中,带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或发生在节日、生日的转账,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难以要求返还。
周鹏博律师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双方应尽可能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