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背景
一段维持了四年的恋爱“转账史”

2018年,浙江金华的叶某(男,时年54岁)与徐某(女,时年52岁)相识并成为朋友。2019年4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叶某为了维系感情、表达诚意,并怀揣着与徐某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以及现金方式向徐某给付钱款。据叶某统计,截至2024年7月双方关系破裂,他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共计93488元,另主张现金给付8万元(后因证据不足当庭放弃该部分诉求)。转账金额多为100元至400元的小额红包,也有数笔2000元至3000元的大额转账。2024年8月,徐某开始拒收消息、拉黑电话,对叶某避而不见。叶某认为徐某的行为“违背了恋爱的初衷,违反了公序良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返还全部款项173488元(后变更为93488元)。
庭审中,徐某辩称:款项无需返还,因为其中部分是叶某还之前的借款,部分转账是叶某“说红钱给我用用”。但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02
难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爱”还是“债”?
本案看似简单——原告要钱、被告不给,但背后的法律问题却十分典型,也是无数分手情侣对簿公堂时的核心争议:
1.性质认定难:是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原告主张是“为结婚而给的钱”,被告辩称部分是“还借款”、部分是“红钱给用用”。双方各执一词,均缺乏书面证据。在没有借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断这笔钱的性质?这是本案的第一大难点。
2.金额区分难:哪些该退,哪些不该退?即便认定为赠与,法律上并非所有赠与都能要回。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如520、1314)通常被认定为“一般馈赠”,一旦发出就不能撤回;而大额转账(如数万元)则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但“大额”与“小额”的边界在哪里?本案中,2000元成为法院划定的分水岭。
3.举证难度大:原告主张现金8万,为何被放弃?叶某最初主张还有8万元现金给付,但庭审中当庭放弃该部分诉求。原因很简单:没有证据。现金交付不像微信转账留有电子痕迹,在没有收条、没有证人、没有取款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几乎不可能支持。这也暴露了恋爱期间“口头给钱”的举证困境。
03
策略
法院的裁判逻辑 ——“分性质、划红线、定规则”
1. 第一步:排除“借贷”抗辩,锁定“赠与”性质
被告徐某辩称部分款项是“原告还借款”“我拿现金给他,他微信还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款项为赠与性质。
操作要点:在恋爱转账纠纷中,如果收款方主张是“借款”,必须提供借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仅凭口头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2. 第二步:设定金额红线,区分“无条件赠与”与“附条件赠与”
法院在认定赠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款项进行分层处理:

法院的理由是:恋爱期间男女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属于维系情感的一般馈赠,一旦交付即生效,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而大额金钱赠与,结合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背景,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本案中,原告转账中超过或等于2000元的共计7笔、合计17000元,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3. 第三步:考量恋爱时长与双方经济状况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原、被告恋爱关系长达四、五年”“结合双方经济情况”。这表明法院并非机械适用规则,而是综合考量:
恋爱时长:四年多的感情投入,期间的小额红包应视为正常情感表达;
双方经济状况:原告多为100-400元转账,符合中老年人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
社会常理:恋爱期间的花费不宜事后“秋后算账”。
04
结果
9万要9万,法院判了1.7万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返还附条件赠与: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叶某返还17000元(即7笔2000元及以上转账的合计金额)。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返还93488元中剩余部分(约76488元)的诉讼请求。
3.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后),原告叶某负担994元,被告徐某负担75元。
综上,原告主张返还9.3万余元,法院最终仅支持1.7万元,支持率约18%。其余7.6万余元的小额红包被认定为“爱的代价”,不予返还。
05
金句
“恋爱不是生意,转账未必能退回”
“法律保护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真诚付出,但不保护分手后的‘秋后算账’。恋爱中的每一笔转账,既是情感的注脚,也可能是无法收回的沉没成本。”
——傅晓枫
06
案例启示
1.认清“赠与”与“借贷”的区别:如果你真的在借钱给对方,务必保留借条或聊天记录中明确的“借”“还”字样。不要在法庭上临时改口说“是借款”,没有证据等于没有说过。
2.小额定情,大额留证:恋爱期间的520、1314、生日红包,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要不回来。但如果涉及大额转账(如数万元),建议在转账备注中注明“结婚备用金”“购房款”等字样,或保留聊天记录中关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对话。
3.现金给付风险极高:本案原告主动放弃了8万元现金的主张,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大额金钱往来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留有电子痕迹的方式,现金交付务必索要收条或保留取款凭证。
4.恋爱时长是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四年多的恋爱关系成为法院区分“一般馈赠”与“附条件赠与”的重要背景。短期恋爱(如几个月)中的大额转账,返还概率更高;长期恋爱中的小额红包,返还概率极低。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经手的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傅晓枫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负责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

联系方式:187058979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