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梁某曾是女主播于某在直播间里的“榜一大哥”,二人后来添加微信并开始交往,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梁某先后给于某转账63万余元,但在二人见面后不久,梁某“被分手”。随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返还赠与款项。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曾在抖音上直播,原告梁某系于某“粉丝”里面的“榜一大哥”,经常打赏于某。2023年7月双方添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开始交往,双方交往期间均为单身状态。2024年9月,于某开车到梁某所在城市与梁某见面,双方在酒店共处三天两晚,其间,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另查,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梁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63万余元,其中包含2023年8月分五笔赠与的30万元购车款,分两笔赠与的20万元和在被告过生日及春节、情人节、七夕节赠予被告的钱款,转款数额包含“999”“520”“460”“920”“1314”“5200”等。微信聊天中被告于某没有借与梁某交往过程中主动索要财物的语言性描述。
男子梁某诉称,交往期间,自己基于缔结婚姻目的,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3万余元。2024年10月,于某单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且拒绝与自己往来,打碎了梁某与于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自己赠与于某的款项已明显超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正常支出的范畴,且双方无法结婚系于某原因所致,因自己附条件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多次要求于某返还赠与款项,均未获回应。
女主播于某辩称,双方并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没有拍过婚纱照,没有举办订婚仪式,没有给过彩礼,双方的父母也未见面,双方只是处朋友阶段,并没有明确以结婚为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被告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自愿将钱款无偿给付被告,赠与合同已生效。关于原告请求撤销对被告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为赠与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性质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为受赠钱款而作出承诺,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被告在与原告恋爱期间,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到原告所在地与原告见面来看,被告并未主动索要原告财物,借机敛财。关于原告梁某提出其生活条件一般,有相应的银行贷款,梁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从梁某赠与于某的钱款来看,梁某赠与数额超出一般经济条件范畴,故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因赠与财产已发生转移,原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不享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且不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现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